女子为了利益,竟将自慰过程及隐私部位拍成视频贩卖,详情曝出
发布时间:2026-01-23 15:29 浏览量:1
一则看似“小额获利”却引发广泛讨论的刑事判决,近期走进公众视野。吉林市一名女子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即便非法所得仅700元,仍被依法判处实刑,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边界与网络治理议题,让不少人展开了理性思考。
据2026年1月23日的报道称,房某婷为赚取非法收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自行拍摄了包含自身自慰、裸露xiong部及shengzhi器官等淫秽内容的视频。与此同时,她以微信昵称“莹莹”为身份标识,在社交平台上开启了贩卖之路,所售内容既包括自制的淫秽视频,也涵盖了从他人处转发的同类视频与图片。经司法机关核查,这段时间内房某婷的交易对象仅有两名微信用户:向昵称“相忘于江湖”的用户售出48个视频及1张黄色图片,向赵某成售出21部视频。最终经专业审定,涉案淫秽视频共计50个、淫秽图片1张,而房某婷通过这些违法交易累计获得的非法利益,仅有700元。案发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房某婷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未留存任何非法收益。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依法对房某婷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明确指控,房某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结合案件情节提出了相应量刑建议。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电子光盘、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多项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了房某婷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无可辩驳。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进行了综合评判。法院认定,房某婷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主观故意明确,行为已完全符合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法院也充分考量了房某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及系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综合评判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以及网络淫秽色情内容传播带来的不良影响,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房某婷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其违法所得的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相关物品,由扣押机关按法律规定处理。
这起案件曝光后,网民们纷纷发表理性观点,形成了多元且深刻的讨论。有网民表示:“700元的非法获利换来了一年多的实刑,看似‘罚大于利’,但本质是对犯罪性质的精准界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破坏的是社会公序良俗和网络生态,其危害不能用获利多少来衡量,法律的惩戒核心在于警示他人切勿触碰红线。”
另有网民从网络治理角度发声:“微信等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房某婷的案例打破了‘小额非法交易没人管’的侥幸心理,司法机关的判决彰显了净化网络空间的坚定决心。”部分网民关注到量刑中的平衡:“法院既考虑了她认罪认罚、退缴所得的从轻情节,又没有因获利微薄而降低惩戒标准,不适用缓刑的判决既体现了宽严相济,也守住了法律底线。”还有网民结合自身认知感慨:“很多人可能觉得这种‘小买卖’风险低,这起案件恰恰提醒大家,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有代价,蝇头小利背后可能是沉重的法律后果。”更有网民强调社会责任:“网络环境需要每个人守护,不仅要靠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更需要网民自觉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共同抵制淫秽色情内容。”
客观来看,这起案件的判决既坚守了法律原则,也传递了明确的社会导向。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无论获利多少,其行为本质上都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侵害,尤其在网络时代,这类内容的传播会对网络生态造成持续性破坏。司法机关的判决,既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也通过个案警示全社会: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法律对淫秽色情犯罪的打击没有“金额门槛”。构建清朗的网络环境,需要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需要每个网民的自觉践行——敬畏法律、坚守底线,不因一时贪念而铤而走险,唯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风清气正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