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史》4 :女性是如何获得平等权利的?
发布时间:2026-03-02 11:11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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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阿伯特在《婚姻史》中,完整梳理了女性从父权婚姻的附属品,到逐步获得平等权利的漫长历程
。在传统的公共丈夫型父权制社会,整个体系的运行逻辑是:成年男性向国家效忠,作为回报,国家支持男性在家庭中对妻子、儿女的绝对统治权。基于这套逻辑,当时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普遍将已婚女性认定为丈夫的附属物,不具备独立完整的法律人格。女性因此被剥夺了各项基本权利,既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诉讼权,更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彻底沦为婚姻中没有话语权的依附者,这也是女性争取权利的历史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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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伯特在《婚姻史》中,用日内瓦女性比诺蒂的遭遇,精准展现了传统父权婚姻中女性的绝望处境
。比诺蒂家境优渥,只是口无遮拦地说了一句,既然所有基督徒都是耶稣基督的肢体,那她就有权和所有基督徒男性睡觉。她并没有真的做出出格的行为,仅仅是一句玩笑式的口嗨,就被丈夫以通奸罪起诉离婚。法庭最终判决两人离婚,比诺蒂的全部财产都被判给了丈夫,她本人更是险些被关进监狱,最后只能靠娘家人承诺将她终身软禁在卧室里,才免除了牢狱之灾。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现了,哪怕是有钱的女性,在婚姻中也毫无权利可言,人身与财产都完全被丈夫掌控。
3、
1860年美国伊利诺伊州的伊丽莎白·帕卡德案,是女性争取权利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阿伯特在《婚姻史》中也重点记录了这个案件
。帕卡德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她在丈夫组织的圣经学习小组中,公开质疑原罪的说法,以及女性天生比男性低一等的观点。就因为这些不符合当时主流认知的言论,丈夫直接叫来医生和警长,以精神失常为由将她送进了精神病院,一关就是三年。出院后,帕卡德还被丈夫钉死门窗关在房间里,她靠往外扔纸条求救,最终闹上法庭,陪审团只用了七分钟就认定她精神完全正常。
4、
帕卡德案的胜诉,直接推动了1869年伊利诺伊州两项重要法律的出台,这也是女性权利第一次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
。第一项法律明确规定,没有陪审团或法庭的正式许可,丈夫无权私自将妻子送进精神病院,彻底打破了丈夫对妻子人身自由的绝对掌控;第二项法律则规定,已婚女性有权独立接受、使用和拥有自己的收入,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丈夫不得进行任何干涉。这两项法律的出台,是女性争取权利历程中的里程碑,它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承认了已婚女性的独立人格,打破了千年来女性作为丈夫附属品的法律设定,为后续女性争取更多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
5、关于权利的本质,哲学家康德曾明确将权利分为三类,分别是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组织社会的权利,只有同时拥有这三项权利,才算是拥有完整的公民资格。阿伯特在《婚姻史》中也沿用了这个定义,梳理了权利获得的底层逻辑:一个人只有被社会、被国家需要,才能获得对应的权利。1848年的欧洲革命,本质就是战争模式的改变,此前是国王带着贵族打仗,后来变成了全民参战,既然男性要为国家上战场,国家就必须在全体成年男性中分享政治权利。这也为女性争取权利提供了清晰的参照,让女性意识到,权利从来不是施舍来的,而是靠自身的价值争取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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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女性争取权利带来了决定性的转机,这也是阿伯特在《婚姻史》中重点强调的历史节点
。一战期间,大量成年男性被送上战场,欧洲和美国的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巨大的劳动力缺口,社会不得不允许女性走出家庭,进入工厂、办公室、医院等各个领域工作。女性第一次拥有了稳定的、独立的经济收入,打破了此前必须依附丈夫才能生存的困境。一战结束后,返乡的男性想要把女性重新赶回家庭,但已经见识过外面的世界、拥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女性,再也不愿回到被家务禁锢的家庭生活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女权主义正式兴起,女性开始系统性地争取自身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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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女权运动兴起后,女性群体内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诉求,最先被广泛提出的,是将女性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的主张
。阿伯特在《婚姻史》中详细记录了当时家庭主妇的生存状态:普通家庭的主妇,每天天不亮就要起床,照顾孩子、洗衣做饭、筛面粉做面包、打扫房间、缝补衣物;农场的主妇还要额外承担种地、养殖、制作农副产品、赶集售卖的工作,无休止的家务彻底榨干了女性的精力。当时的女权活动家曾回忆,自己的母亲从未表达过内心的感受,也很少亲吻孩子,不是不爱家人,而是已经被繁重的家务折磨得筋疲力尽,根本没有多余的精力关注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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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女权运动的第二大争议,是关于离婚自由的诉求,女性群体内部对此有着完全相反的态度
。1857年英国颁布《婚姻权利法》,首次在法律上允许夫妻自由离婚,没想到法律颁布后,有几十万女性上街抗议,她们认为新的法律彻底剥夺了她们在婚姻中的生存保障。就连此前被丈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帕卡德,也不认同无限制的离婚自由,她认为女性真正需要的,是婚姻之内的权益保障,而不是离婚的权利。在她看来,随意允许离婚,不仅会消解婚姻的神圣性,还会让男性变得更加没有责任感,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女性。这场争议,也体现了早期女权运动的复杂性,不同处境的女性,对权利的诉求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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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女权运动中,最有远见的一批女权主义者,直指问题的核心,提出了争取女性投票权的核心主张
。她们认为,真正的男女平等,必须是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组织社会的权利这三项权利的全面平等,而其中,以投票权为核心的组织社会的权利,是另外两项权利的基础和保障。她们提出了一个在当时石破天惊的观点:只要女性手里拥有和男性一样的选票,就没有任何一个政党、任何一个政客,敢随意侵犯女性的权利。这个在今天看来理所当然的想法,在当时需要极大的远见和勇气,因为它直接挑战了男性垄断了上千年的政治权力体系,也为女性全面获得平等权利,指明了最核心的方向。
10、阿伯特在《婚姻史》中明确指出,相比于欧洲国家,美国的女性平权进程始终要领先半步,其中最核心的原因之一,是北美殖民地时期女性稀缺的现实状况。在当时的欧洲,女性如果没有丰厚的嫁妆,几乎很难嫁出去,只能依附家人生活;但在北美殖民地,女性数量极度稀缺,供需关系的巨大差异,让女性拥有了极高的议价权,哪怕是没有嫁妆、名声不好,甚至是当过妓女还带着孩子的女性,也完全不愁婚嫁。这种现实状况,让北美女性从一开始就不需要完全依附男性生存,拥有了比欧洲女性更高的社会地位和话语权,这也为美国女性更早争取平等权利,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11、
美国平权进程领先欧洲的第二个重要原因,是宗教教义的深刻影响
。美国的第一批移民,大多是受加尔文新教影响的新教徒,加尔文的教义主张,婚姻是夫妻双方在上帝面前的神圣誓约,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任何一方的通奸行为,都不仅是对配偶的欺骗,更是对上帝的背叛。这套教义,彻底打破了此前男性通奸不受惩罚、女性稍有出格就被重罚的双重标准,从宗教层面埋下了男女平权的种子。相比于维护男性特权的天主教,加尔文新教更强调婚姻中双方的平等责任,这种观念深刻影响了美国的法律和社会风气,19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当时美国的离婚率是西欧的四倍多,足以看出这种影响的深远。
12、
阿伯特在《婚姻史》中,完整串联起了女性获得平等权利的完整历程
。从婚姻制度诞生以来,已婚女性就长期被视为丈夫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各项基本权益都得不到任何保障。宗教改革时期,加尔文的婚姻教义,第一次在理念上埋下了男女平权的种子;19世纪的民族革命,让男性普遍获得了政治权利,也让女性看清了权利获得的底层逻辑;第一次世界大战,让女性走出家庭获得了独立的经济能力,为女权运动的兴起奠定了经济基础;最终,通过一代又一代女性的持续抗争,女性逐步获得了完整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实现了真正的男女平等。这个漫长的历程,既离不开观念的进步,更离不开女性在社会中创造的价值,以及永不妥协的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