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歧视还是另有原因?《拿破仑法典》对女性为何如此不公?
发布时间:2026-04-28 21:36 浏览量:2
世界公认的第一部近代民法,奠定了现代民法典基础的《拿破仑法典》,竟然是一部将已婚女性定义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法律地位上和未成年以及精神疾病患者划等号的歧视性法典?
要知道一直以来《拿破仑法典》都被视为法国大革命的核心成果之一,更是革命核心思想“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原则的充分体现。
以至于用独裁帝制结束了大革命的拿破仑,
仅凭制定并向全欧洲推广这部《拿破仑法典》的功绩,就成功跻身成为了法国大革命核心成果的继承者和捍卫者。
由此可见这部法典在近代史上,有着多么举足轻重的地位。
可就是这样一部极具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典,却是在内容上白纸黑字的针对已婚女性,做出了明显不公的区别性对待。
以至于网上常常会看到有关《拿破仑法典》的评论中,偶尔会有人称这是部公然煽动“歧视”的法典。
倘若不是法律领域的相关从业人员,大概率也不会特意去通读这部厚重的法典。
那么这部奠定了大陆法系基石,成为现代民法开端的民法典,真的存在大量针对女性不公的条款吗?
如果是的话,这究竟是源于拿破仑本人对于女性主观上的区别对待,还是说在相关法条的制定背后,存在着某些出人意料的“必然因素”呢?
之所以《拿破仑法典》会被扣上“公然歧视”的帽子,其中的原因倒也并非空穴来风。
如果翻开这部大名鼎鼎的近代首部民法典,便不难从中发现许多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明显相悖的内容。
比如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已婚女性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就意味着已婚女性所有的法律行为,像签约合同、法律诉讼、财产处置等等都必须要经过自己丈夫的同意。
即便是未婚成年女性,在财产和婚姻方面也受到家庭父权的深刻影响。
其次法典中以家庭为单位指定了丈夫作为家中的首要角色,明文规定“夫要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
具体到家庭生活当中,丈夫甚至有权决定妻子的居所,干涉妻子的人身自由和社交生活。
如果妻子被发现不忠于婚姻,那么丈夫就可以直接离婚。反之哪怕丈夫存在不忠的地下恋情,只要不当着妻子面将第三方带回家中,妻子就不可以提出离婚。
而围绕不忠行为的司法处罚,女性也远远重于男性。
最后就是在抚养权和继承权上,那就更是“演都不演”了。
不但婚内财产全部默认属于丈夫管理,就连妻子的婚前财产若无特殊情况也都归属男方。这就使得在拿破仑时期,“娶寡妇”成为了一个十分有效的发财手段。
这也是那个时代的法国小说中,男主人公身上常见的桥段之一。
至于对孩子的监护、教育、婚姻等一系列权利,也尽数归属于父亲。只有当父亲去世且有法院指定的情况下,母亲才能获得有限的抚养权。
若是只看以上这些内容,似乎《拿破仑法典》已经妥妥坐实了“歧视女性”指控,根本就是将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三原则抛诸脑后。
可实际上这种说法还真是冤枉了这部法典,更是冤枉了颁布这部法典的拿破仑本人。
会有这些现在看起来典型不公的内容,
并非出于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而是有着极为深刻且现实的社会意义和时代背景。
这里先要说明的是,《拿破仑法典》虽然被冠以称帝的拿破仑之名,但显然不可能是拿破仑凭借个人喜好和想法写就的法律条文。
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典背后,是有着非常严谨复杂的制定流程。
1799 年通过雾月政变成功拿下执政大权后,拿破仑便下令起草一部完善全面的民法典。
次年,大理院长特龙谢、罗马法学家马尔维尔等四位法律专家在拿破仑的任命下,
负责法典核心内容的起草工作。待草案完成后,又经过法国枢密院和各法院 102 次开会讨论。
其中光是由拿破仑亲自主持的讨论会就高达97次,为了完善整部法典前后花了近四年时间,直至 1804 年 3 月 21 日才最终由拿破仑亲自签署颁布。
由此可见整部法典的制定,是充分考虑了当时社会背景和时代因素,由参与政府管理和司法裁定的专业人士,共同商讨制定的结果。
这绝非拿破仑本人或某个参与法典编撰人员的个人偏见,就能够轻易左右的。
而之所以如此严谨漫长的讨论前提下,还会出台这样一部明显“不公”的法典,恰恰是当时社会和时代背景因素的展现。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不难发现,个人权益往往和生产力以及生产价值深刻绑定的。
在封建时代由于男性创造了大部分的社会财富,因此男性的地位是显著高于女性的。
这种情况下指望一次思想革命来颠覆长久以来构建于社会生产力上的固有观念,显然是不现实的。
即便是当时如卢梭、孟德斯鸠等大众耳熟能详超越时代的思想家,
在倡导自由、平等概念时,也自然而然的将女性限定在家庭框架内。
可以说以父权为基础的家庭单位,就是当时社会的主要基础架构。
而在两性生产力还未平等的拿破仑时期,这种体现社会体系架构的基础民法典,会出现倾向于男性而对女性有所不公的内容,也正是时代背景下的另一种“公平”。
换言之即便《拿破仑法典》真的出现了穿越小说中才有的桥段,在独裁帝制的拿破仑时代大搞现代版本的平权主义。
可在大部分女性并不具备足够生产力的时候,
也缺乏维系这种平权主义的根基,结果只会是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出现不可避免的偏差和区别对待。
诚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在当时,极具开创性和先进性,也大幅度的解放了压在各个阶级身上的枷锁和桎梏。
但终究不可能脱离时代的背景以及现实的生产力关系,
否则看起来再怎么美好的愿景,也终究是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
何况在另一方面,拿破仑推行的法典中针对女性的不公内容,也是有着非常现实的需求和作用的,称得上是“不带偏见”的刻意为之。
那么这又是从何说起呢?
须知雾月政变夺权的成功,对于拿破仑来说可不是抵达了奋斗之路的终点,相反真正的考验和挑战此刻才刚刚开始。
在法国大革命后期因为各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再加上外部欧洲各国反法同盟军的威胁,整个法国社会已经陷入了一片混乱无序的状态。
家庭秩序基本崩溃,四处都是失业破产的流民。统治基础被严重动摇和破坏。
因此对于拿破仑来说,
急需迅速建立起稳定牢固的社会秩序,来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固。
相比一味的推动自由思想,以家庭关系为纽带锚定统治基础,快速恢复社会生产和基层秩序才是最重要的。
另一方面针对周边各国组建起来的,正对法国虎视眈眈的反法同盟,一支斗志昂扬战力强大的法军也是拿破仑的刚需。
一部充分保障男性家庭利益的民法典,也能够有效确保军队的士气,免去远征士兵们的后顾之忧。
毕竟对于在前线浴血奋战的士兵们来说,要是后方的妻子能够随意卷走自己阵亡后的抚恤金和补偿,后代的抚养权和继承权也完全无法守住,那么士气无疑会遭到沉重的打击。
连自己的家庭后代都得不到保障,怎么能守卫好国家呢。
同时拿破仑将女性限制在家庭环境内,削弱女性在政治上的影响力,也是为了让女性来充当“社会稳定的粘合剂”。通过压缩女性的平等权益,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保护家庭的私有财产权。
正是出于以上的这些想法,拿破仑才最终拍板了这部内容对女性存在明显不公的民法典。
由此可见要分析《拿破仑法典》是否对于女性存在明显的歧视和不公,还需要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现状来看。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其中许多条款对于两性的区别对待,显然是违背了公平的主旨。可这并非出于法律制定者的偏见或歧视性思想,而是在时代局限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法国大革命成功的必然产物,也是拿破仑为重建革命后社会秩序、强化权威统治的实用主义选择。
相较于革命前的封建时代,女性权益反而在这部法典中得到了确立和提升,使得《拿破仑法典》成为了现代法律理念从“等级依附”向“个人平等”过渡的重要阶段。
参考文献:(引用自《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 or, The French Civil Code》《法国研究》)(引用自《法国国民议会官网》《法国研究》)(引用自《剑桥拿破仑战争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