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丽读《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 | 浮出历史地表的女性

发布时间:2026-06-09 22:03  浏览量:1

《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让历史记录说话》,[日]大泽正昭著,李艳丽译,商务印书馆,2025年11月版,324页,48.00元

让历史记录说话

《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考察了唐宋时期(七至十三世纪)女性的家庭史和生存方式。讨论的对象不以王公贵族的妻女为主,但也不是底层仆人婢女之类,更不是非良家女性,而基本上是小户农民及中等阶层的家庭。作者的出发点,不外乎如副题所示:让历史记录说话。史料从来就在某处存在着,需要的是发掘发现,而后阐释。与“听史料说话”相比,一个“让”字体现了人的能动性,可修正偏见。《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以生业、婚姻及财产权为核心议题,具体发掘并运用了哪些史料?志怪小说《夷坚志》《太平广记》等唐宋传奇集、官府公文判决书《名公书判清明集》、私人家训《袁氏世范》、敦煌遗书中的户籍断简、《唐令拾遗》等法制史料,以及绘画史料等。这些资料基本未出现于通史书上,作者称,这是因为有些研究领域比较特殊,有些领域不适合探求历史事实;还有一些史料,学术界尚未统一观点,比较难解。

那用这些史料阐释了什么?本书的编辑荐语中写道:“还原妻子与女儿们在家庭、经济和社会中的真实角色。”这似乎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中国传统社会的女性乃至东亚女性,向来都给人以受封建制迫害,逆来顺受,存在感很低的印象。但在本书中,作者还原了女性作为妻子与女儿,在真实生活中所具有的能动性——她们支撑了家庭经济、经营了生意,甚至还取代了丈夫成为一家之主。这似乎颠覆了前述印象。

如何支撑这样的观点呢?作者主持的清明集研究会发端于三十多年前对词汇的初步讨论。其持续数年的阅读及翻译《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种坐冷板凳的工作,在打下扎实的地基之后才能结出果实。本书还使用了明清农书,以考察女性的劳动。作者与农书研究会的伙伴十多年来一同研读了《沈氏农书》《补农书》(二书均为张履祥编著,十七世纪前半刊行)及《浦泖农咨》(姜皋著,1834年刊)。在现场调查,同时开展译注工作,是值得赞许的基础工作。本书中的专栏“挑战‘超译’《袁氏世范》”记录了这一细致的工作过程。

史料是人之所为,既有真实的纪实,也可能夹杂了个人观念——这是作者写作本书的重要焦点之一。“独断且偏颇”的史料,并非指论者独断地选择史料,而是指撰写史料的作者出于“男性本位”的观念记述,而导致记录的偏颇。针对于此,《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设置了若干个“抓眼球”的小标题,核心是表达“人们认为是男性主导的社会,但社会并不一定按照这一观念进行运转”。史料既然是人的手笔,主观的背后,也充满了人间味,所以我们才要为中国历史上的女性发声。

正统史料中的女性缺席

历史学研究并不是刻板而无趣的,解读史料具有类似猜谜的乐趣。

本书以“劳作的女人们”为开篇,奠定了全书的基调。因为女性的劳动在生产、经济独立、家庭角色、两性关系、财产权中占有重要意义。

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

著名的《清明上河图》描绘了汴河两岸的繁华景象,不过,也有学者注意到,其中出场的女性很稀少,形成了“千男一女”的现象,这或许因为画家默认了女性只能待在家里,所以,走出家门、外出劳动的女性就不能成为描绘的对象。程郁在《图像中的宋代女性》中指出,女性的形象从宋代起逐渐变得纤弱,甚至完全消失,这是社会对女德的教育以及文人审美的结果。

程郁著《图像中的宋代女性》

南宋画家楼璹绘制的《耕织图诗》是一份绘画史料,每幅图都配有五言八句律诗,被誉为为中国绘画史、科技史、农业史、艺术史的文化遗产。作者将其进呈朝廷,作为劝农的标准流程,广泛流传。但是,渡部武发现耕图中没有描绘女性的农业劳动(渡部武《中国农书〈耕织图诗〉的流传及其影响》)。从事农作的全部都是男性,女人与孩子则为男人们送午饭。从比例上来看,耕图共有二十三图,描绘女性的仅三图。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参与农作劳动是明确的事实,但是宋代绘画史料中没有“她们”。

楼璹《耕织图诗》中送饭的女性

《新唐书》《旧唐书》《宋史》等文献史料,也就是所谓的王朝公认的历史书中,记录了皇帝的历史本纪,礼仪、地理、经济等分门别类的志,以及个人传记的列传等。但几乎没有以女性为主体的记述。除了武则天武后记录,便只有皇后、公主的记录,以及被表彰的女性传记(烈女传等)。相反,在那些不太“正统的”史料中却可以瞥见女性活跃的身姿,如《太平广记》《夷坚志》,以及一些农书。正因为作者远离了政治中枢,所以看到了女性。

隋开皇初,冀州外邑中有小儿,年十三……村南旧是桑田,耕讫未下种……时村人出田采桑,男女甚众,皆见儿在耕田中啼泣……(《太平广记》卷一百三十一《冀州小儿》)

在这个村子,男人女人都是一样地下桑田、采桑叶。养蚕是该地区的重要产业,在这一前提下,男女同工。所谓“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观念,让行于现实中的产业。

剔除志怪小说《夷坚志》中的偏见

南宋洪迈著《夷坚志》大量采用了以女性为主角的故事,是了解宋代女性的生产、生活、宗教信仰等情况的重要资料。身为妻子和女儿的女性,在家庭中有女、妻、母三个角色;在家庭地位中,有妻、妾、婢三种角色;在职业中,有商人、娼妓、医、尼等职业。这些故事多强调女性的贞节观、宗教观、逐利意识等,势必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这些情况。士大夫家庭出身的洪迈,将女性视为男权社会中男性的附属品和消费品。这种狭隘的女性观念的源头,出自当时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权思想。

《夷坚志》中多次出现了插秧的女性,《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借此说明妻子在农活中的参与,这与前文提及的《耕织图诗》完全不同。《耕织图诗》将插秧视为男性的工作,但在劳动的现场,并无男女之分。田嶋美喜介绍了女性在水田的灌溉及排水工作担任了重要角色(田嶋美喜《宋代小农经营中的女性劳动》)。其实,在当时一般都是小农家庭,所以不存在严格的性别分工。家庭成员分别承担部分工作,男性未必是主要的赚钱者。

《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认为,在农本经济的时代,恰恰因为当时不务正业(农业)的人多,国家才需要强调农业,也即是说从事商业的人很多。事实上,农民进城务工也很普遍,农家的产品经营无法脱离物流经济。游惠远《宋代的小农经营中的女性劳动》中列举了多个具体事例,《夷坚志》中也讲述了离婚的妻子如何走上生意经营之路(《夷坚丙志》卷第十四《王八郎》),寡妇经商自立(《夷坚支庚》卷第九《陈逍遥》)。撰文写书的知识分子明里暗里渗入了主观色彩,读者常常会被巧妙的修辞表现所迷惑,忽略了那些被观念掩盖于历史表层之下的身影。

《夷坚志》中不仅描绘了很多自食其力的女性形象,还有妒妻悍妇。“她们”虽然受到了国家的严厉惩罚或者天罚,但这体现了以嫉妒为手段进行抗争的妻子的诉求。通过阅读这些史料,可以明确该时期的夫妇关系与家庭的实际情况:

乾道五年八月,衡湘间寓居赵生妻李氏,苦头风痛不可忍,呻呼十余日。婢妾侍疾,忽闻咆哮声甚厉,惊视之,首已化为虎……邀其友樊三官来,告之故,欲除之。樊曰:“不可。李为人无状,众所共知,上天以此示警……”李方绝命。生时凶戾很(狠)妒,不孝翁姑,暴其亲邻,赵生不敢校。及是,无人怜之者。(《夷坚丁志》卷十三《李氏虎首》)

像《夷坚志》这种史料虽然一直存在着,但以往没有从性别的视角去阅读。如果以此为基础进行探讨,应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性别偏见,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当时的社会形态。

家训《袁氏世范》对女性的同情

宋代的绘画、文献史料中带有明显的偏见,在唐代的史料中同样存在。尽管如此,但也并非完全不能了解女性从事生业的实际情况。作为依据的史料是诗句,还是国家的法令,或者小说史料等等,因其性质的差异,记载的定位也完全不同。

南宋袁采《袁氏世范》其中一张

南宋袁采《袁氏世范》家训,体现了女性在当时的社会中(家庭外工作)的活跃情况。取代无能的丈夫,各个方面料理周全,谓之“贤妇人”。作者袁采对当时的性别分工观念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社会并没有如“观念”一般运转,而是按照实际需求运转。这一点可以通过柳田节子等学者研究的“女户”(女性成为家长)这一名词本身,证明有相当高比例的女性掌握财产,承担起家长职责(柳田节子《宋代的女户》)。

袁采是当时杭州的一个县官,《袁氏世范》是其为子孙后代所写的家训,三卷合计两百零六条。这位知识分子并没有为了迎合儒教理念及中国传统文化内涵而写,而是选取了没有“意义”的普通百姓,这是因为对于他/个体而言,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家族繁荣。中国的历史学家陈东原指出,袁采提出了作为近代先驱概念的“贤母良妻”,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女性同情论者”(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

陈东原著《中国妇女生活史》

……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袁氏世范》卷上《妇人年老尤难处》)

当时世间通行的准则是“男尊女卑”,认为女性不自立,不应该自立。袁采写下了没有人写过的女性遭遇,对女性凄凉的老年生活表达了同情。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公正与主观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半期,《名公书判清明集》完本被发现,这份珍贵的南宋史料收集了南宋判决书和判决原案。即便在“裁判”这种非日常的场合,也依旧看到了女性顽强生存的身影。在通过南宋裁判记录分析女性婚姻时,《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使用了“居然有女人结了三次婚”“丈夫是痴愚”“丈夫无能”“吃醋的妻子,妻管严的丈夫”等标题,将这些标题串联起来,不可不谓之为女性发声。

唐宋时期,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史料数量不少(大泽正昭《唐宋时期的家庭、婚姻、女性》)。例如唐代文学家范摅编写的笔记小说中有一个颜真卿的故事:在经过了颜真卿的判决之后,很多妻子老实了,“江左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范摅《云溪友议》卷上《鲁公明》)。这反证了当时“弃夫”的妻子很多。之所以在夫妻关系中妻子拥有强势发言权,是与其经济能力相关的,妻子也可以回娘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自食其力,说明了妻子们高度的自由与独立性。

《清明集》中记录的离婚与再婚,如卷十《子与继母争业》,王氏在丈夫去世后获得了相应的财产,此为“妆奁田”。在以男性继承为原则的中国,夫妻财产基本都被视为丈夫所有,但也有一部分像“妆奁田”一样明确为妻子的所有物。王氏离开家庭后再婚,而这种寡妇携财产再婚的事例还有很多。甚至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离婚诉讼的,如卷十《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阿张骂丈夫为“痴愚”,污蔑公公与自己有不正当的关系。主张自我的阿张被判“杖刑”,从而获得了自由。《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认为这一判决体现了判官“男性本位”的知识分子观念和价值观。

阿张为朱四之妻,凡八年矣……今朱四目能视,耳能听,口能言,手能运,足能行,初未尝有蔡人之疾也,阿张乃无故而谓之痴愚,欲相弃背,已失夫妇之义;又且以新台之丑,上诬其舅,何其悖之甚也。在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阿张既讼其夫,则不宜于夫矣,又讼其舅,则不悦于舅矣,事至于此,岂容强合。杖六十,听离……(《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

据统计,唐代公主的再婚、三婚的人数占到了百分之二十三。无论怎样解读,这一高比例都体现了唐代离婚的自由度。联系到唐代小说中两性关系的自由状态,研究者多认为“唐代女性的贞节观念淡薄”。《史记·田单列传》所云“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更二夫”,规定了女性应该遵守的“道”,但在唐代并不尽然。《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中引颜真卿《鲁公明》、柳宗元《河间传》的事例,呈现了唐代的婚姻关系,指出唐代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价值观。

封建社会设置了休妻的“七去”准则(无子;淫;不孝(顺公婆);口舌;盗窃;嫉;恶疾),保障了丈夫在离婚中拥有主导权。但是,反之,如果妻子没有以上过错,那么丈夫也就不能休妻,这其实对女性也是一种保护措施。卷十《夫欲弃其妻诬以暧昧之事》便是此例。

《清明集》是女性自我主张的单人舞台。在男性中心的社会里,几乎没有机会可以记录下女性的主张。正因为是名公的审判,女性的心声才得以被世人听见。

《唐令拾遗》背后的女性权利抗争

中国古代家族制的根本在于父权制。家庭财产由父系血统的男子继承,当时作为律、令被提出的基本法,对于女性的财产权等权利基本不予认可。“但是,法律、原理、原则不过是表面的脸面”,“女性并非是被压抑、被驯服的存在,而是无关乎社会原理与原则,按照自我的意志活跃着。同时也成为稼动男性、运作社会的动力”。

作为论据,作者特别介绍了南宋时期女性财产权的相关讨论——“女子分法”论争。滋贺秀三指出,中国人的继承观念源自“分形同气”思想。父与子虽是不同的个体,但是本源是一个生命,即“气”的连续(《中国家庭法的原理》)。女儿不是“气”的继承者,而是在成年后嫁入别家的人,所以跟财产继承无关,只有在出嫁的时候得到一份陪嫁。但是,很多史料报告了在宋代等现实社会中并不符合“原理”的事例:

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唐令拾遗》)

这条家产分配的令,体现了男子均分的原则,这就是著名的“唐户令应分条”。女儿基本没有财产继承权,但根据情况,也存在着上述妻妾继承的特例。滋贺秀三研究了宋代以后的法律变化,指出对女性继承份额设置了限制,并且附加了相当严苛的条件,比如对女性提出孝道等道德要求。但不管怎样,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基本获得了认可。对此,《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认为,法律规定发生的这种些微变化,其背后,或许是出于女儿们的异议申诉(已婚女则由其丈夫提出)。这是女性通过自身的抗争而获取的权利。

“女子分法”一度在南宋消失。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半期,随着北京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发现了明版《清明集》之后,以高桥芳郎、柳田节子为代表,论争再次活跃起来。即便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的遗产继承中,认可了女子有“分”。所以,在原理/原则/规则之外,通过史料的不同角度的解读,可以获得不一样的中国女性的形象。

一些商榷与历史学研究的“温度”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难能可贵地记载了其他史料中不曾记录的史实——豪民。这是因为司法文书集中案例较多,《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的作者特意选用了寡妇成为豪民组织领袖的案例,如卷十二“惩恶门”的“官八七嫂”。讲其一族参与物流,从纸、铁、石灰的货物流通中抽税,还掌控了私人裁判与私刑。从经济活动与地方统治两个维度,精辟地分析了基层社会情况:女子以经济立身,从而在婚姻与家庭中获得主动/主导权。

史料存在着很大的偏见,也具有单面性的缺陷。《唐宋时期的妻子和女儿》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索,丰富了唐宋女性史的研究,呈现了辛勤劳作、发展经济、掌握婚姻关系、主持家庭经营、享有遗产继承权等拥有更多的自由、能动性与权利的女性形象。

在“独断且偏颇”的史料之外,作者也有些“独断且偏颇”的解读。该书中多处采用了统计分析,比如女性人数,《清明集》中女性较多出现于“人伦门”。作者推断,原本应该在家庭内部处理的问题需要对簿公堂,表现出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反抗,以至于男性不得不借助国家权力来压制。在历史研究中采用统计研究,虽然体现了注重细节与实证的风格,但是统计对于论证的目的(女性的抗争)究竟有多大意义,似乎很难肯定。

然而,研究总是不断完善,不断逼近历史的真相。解读可能不完善,可能是一种冒险,可是如果缺乏紧张感也就失去了写作的乐趣。这是该书文字背后潜伏的热情。

全书的最后一页,是作者悼念母亲的一首诗:

悼与父权制的残滓抗争的先母

记忆里,

忙碌的梅熟季节,终于压上了镇石;

盛在热饭上的筋子,泛出饴糖的光泽;

那是在冷水中搓着衣服的

母亲的手啊!

这首诗饱含了对封建社会的控诉,对母亲的心疼与思念。

女性形象研究在文学史上一直都是别有趣的课题。不仅有着文学审美、大众审美的需求,也有时代的需求,比如近代初期倡导“贤妻良母”。几乎所有的史料都是由男性撰写的,因此基本上是以男性为中心的表述方式,但实际上,字里行间都可以窥见女性的身影。我能感受到,作者作为一名历史研究者在处理史料时的温度。

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