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打赏男主播,追款更是难上难

发布时间:2025-12-17 23:24  浏览量:2

女性打赏者常因隐私顾虑,主动删除聊天记录

东北00后女孩小成在法庭上攥着4435.5元的打赏记录,试图要回“冲动钱”;浙江沈先生发现母亲将60万元家庭积蓄尽数打赏给“声线多变”的男主播,却因聊天记录被删维权无门;福建43岁女子洪梅琳(化名)8个月豪掷700万元,为22岁男主播刷出“榜一”,丈夫蓝天云(化名)起诉追款却以败诉收场……近年来,打赏主播追款难,已成不争的事实,女性主动打赏男主播后追款更是难上加难,令人唏嘘。

女性擦亮眼,打赏要谨慎。(图/郭笑呈AI绘制)

典型案例:触目惊心

东北00后女孩小成,今年2月在某直播平台结识男主播后多次充值打赏,事后以“被言语诱导”为由起诉平台,主张返还8888元。庭审中,小成未能提交聊天记录、录音等有效证据,而平台举证其实际打赏仅4435.5元,且平台已设置敏感词拦截、理性消费提示等机制。法院最终驳回小成的诉讼请求。

浙江沈先生52岁的母亲,半年内将家中60万元积蓄全额打赏给“不露脸、声线多变”的男主播。该主播长期以“哥哥只对你好”等对母亲进行情感诱导。但沈先生维权时发现,母亲已删除全部聊天记录,导致维权因缺乏核心证据陷入僵局。

福建43岁的洪梅琳(化名),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通过自己及母亲账号向22岁男主播潘晓安累计打赏超700万元,单月最高100万元。丈夫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发起诉讼,试图追回打赏款项,但法院认定洪梅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是真实意愿下的消费行为。

法律视角:为何多

数追款诉求难获支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华洁律师指出,女性打赏追款难的核心,在于法律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严格,不会单纯考量“情感冲动”或“财产损失”。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大要件。年满18周岁、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女性,法律推定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认知“打赏即财产处分”“款项交付后可能无法返还”的法律后果,其充值打赏行为依法被认定为自主意思表示下的财产处分行为。

小成案因缺乏“欺诈、胁迫”的直接证据,法院无法否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故认定打赏有效;洪梅琳案中,8个月持续高额打赏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打赏意愿的连贯性,法院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对情感驱动的财产处分独立担责”。这意味着,除非能举证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单纯的“情感冲动”“事后后悔”不能成为否定打赏行为法律效力的理由。

第二是法律关系的界定。打赏的法律性质并非单一固定,须结合具体案件中的服务内容、互动模式、对价关联性等核心要素综合区分。许多女性误以为“打赏是自愿赠与,可随时撤销”,但法律层面要结合行为特征、服务内容综合定性,打赏可能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对价”或“赠与合同”,两种定性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若男主播提供唱歌、聊天、情感陪伴等持续性、针对性服务,且打赏金额与服务内容存在对应关系,打赏即成为获取服务的“对价”,用户与平台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完成后消费关系成立,无权要求返还。

若主播未提供特殊增值服务,打赏完全基于用户自愿,且无明确服务对价约定,则打赏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但赠与财产交付后,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撤销。

洪梅琳案中,主播以打赏对应直播服务抗辩,法院查明平台与主播的结算协议符合服务对价特征,故驳回洪梅琳无偿赠与的主张;而福州林某案中,法院认定主播与用户存在暧昧互动,打赏无明确服务对价,构成赠与,但因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最终判决部分返还。实践中,多数女性打赏男主播的行为,因主播提供了基础直播服务,被认定为服务对价型消费,故追款缺乏法律依据。

心理动因:

女性打赏的情

感逻辑与风险隐患

女性打赏男主播的行为,往往掺杂着复杂的心理诉求,却也暗藏维权陷阱。

情感慰藉需求。男主播塑造的“温柔陪伴者”“强势可靠”等人设,精准契合部分女性的情感空缺与慕强、护弱心理,打赏所换取的专属回应与认同感,成为填补现实情感缺口的重要途径。专业运营团队通过直播间“托儿”营造追捧氛围、利用“沉没成本”效应引导持续消费,进一步放大了冲动打赏的可能性。

社交认同追求。部分女性将打赏金额与直播间“存在感”直接绑定,执着于“榜一”等身份带来的追捧感,或因欣赏主播才艺进行即时性情绪表达,这些均构成打赏行为的重要诱因。

证据留存缺失。女性打赏者常因隐私顾虑、规避家庭指责等原因,主动删除聊天记录、直播录像、私信等关键证据,导致维权“无据可依”。浙江大妈案中,删除的聊天记录使“情感诱导”的主张无法证实;小成案中,“被诱导”的诉求缺乏佐证,且主张金额与实际打赏不符,进一步削弱了诉求可信度。承办法官强调:“民事裁判以证据为核心,法律不保护无证据支撑的事后反悔。”

法定例外:五类情

形下打赏可依法追回

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体明确,打赏款项并非绝对无法追回,满足以下法定情形即可依法主张返还。第一类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主张对挥霍方少分、不分财产。司法认定须同时满足三要件:一是未经配偶同意;二是数额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三是造成家庭重大资产流失,影响基本生活、子女教育或老人赡养等核心需求。

第二类是存在重大误解打赏。打赏者因对主播身份、承诺内容等产生错误认识而打赏,且该误解是打赏的主要原因,须举证证明主播存在虚假宣传、承诺未兑现等事实,方可主张撤销打赏行为。

第三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打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主播直播内容涉及色情、赌博、欺诈等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相关打赏行为无效,可要求全额返还。

第四类是打赏资金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所得须依法追缴返还受害人。若打赏资金来源于诈骗、盗窃、贪污等犯罪行为,无论打赏者是否自愿、主播是否知情,打赏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款项须全额返还。

典型案例中,某银行客户经理席敏(化名)虚构理财产品骗取1.6亿余元,其中6000余万元用于打赏男主播,法院认定打赏款项为违法所得,责令平台及主播全额返还。此案明确,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违法所得,即便主播不知情,也要返还实际所得;若款项已被挥霍,还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类是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设有专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自始无效,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平台全额返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认知范围及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打赏行为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可要求平台追回款项。

风险警示:

莫让虚拟情感突

破法律与财产底线

非理性打赏已引发多重风险:既有透支借贷、挪用公款导致的财产危机,又有为筹措打赏资金实施诈骗、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部分女性陷入主播精神控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此类行为均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刻不容缓。

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追款。网络直播本应是丰富精神生活的有益补充,而非吞噬财产的陷阱:女性须警惕虚拟情感裹挟,理性界定线上互动边界,留存聊天记录、打赏凭证等关键证据;主播应坚守合法合规底线,杜绝违规诱导打赏;平台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完善打赏限额、消费提示、证据留存等风控机制。

网络世界的“情感联结”与“慷慨打赏”,始终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与财产底线。用户要摒弃冲动消费,守住财产安全红线;主播与平台更应恪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