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故意结识未成年女性,随身携带手铐、狗链等进行恐吓并实施强奸获刑17年,律师:可依法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发布时间:2026-01-20 16:56 浏览量:2
据2026年1月20日媒体报道,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游明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经查明,自2023年起,游明长期通过“回森”“陌陌”等社交软件,虚构身份专门搭讪14至17岁的未成年女性。在关系“熟络”后,游明便露出真面目,以“记录亲密瞬间”“证明信任”等借口,哄骗胁迫受害者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身份证信息及家庭住址等敏感内容。拿到这些“把柄”后,他立即转变态度,以“公开隐私照片到学校、社区”“告知父母家人”等威胁手段,对女孩们实施严密的精神控制,进而诱骗她们与其线下见面。先后在面包车、出租屋、宾馆等多个隐蔽地点,对5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含一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另一名未成年女性实施了强制猥亵,如果她们不顺从,便亮出狗链或手铐,慑于游明的淫威,这些女性均遭强奸。
尽管游明在诉讼过程中拒不认罪,但检察机关通过恢复其长达五年的电子数据,包括聊天记录、出行轨迹及酒店入住信息等,结合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最终依法对其定罪量刑。此案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也明确了对“隔空猥亵”等新型犯罪手段的严惩立场。案件宣判后,检察机关还对被害人开展了心理疏导与司法救助,并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综合治理。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观点:可依法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这个案子的证据比较特殊,游明还拒不认罪。
在审查起诉时,围绕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展开了讨论。毕竟这些未成年女孩年纪小,会不会因为害怕或者其他原因,陈述的内容不准确呢?而且游明不认罪,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难。
那么,法律上该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不认罪就轻易否定。
虽然游明不认罪,但是被害人陈述可信,并且还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物证、证人证言等,都能和被害人的陈述相互佐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 猥 亵 他人或者 侮 辱 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游明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强制猥亵,也违反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