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维权课堂丨冒充他人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6-01-27 15:21 浏览量:1
案例
小王系原告老王的儿子,2023年12月1日,小王擅自以老王的名义与昆明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将原告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的房屋委托公司进行管理。在儿子意外去世,整理遗物时,老王方知其子用伪造的《委托书》擅自与公司签订合同,遂委托律师要求该公司腾空房屋、返还原告并支付期间的房屋占用费用。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房屋并向原告进行返还;以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占有费。
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之子并未取得房屋权利人的授权,其擅自伪造的《委托书》构成无权代理,而在此过程中公司明知并非房屋权利人本人签署,即公司明知小王无代理权,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且事后原告对小王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未进行追认,故该合同对原告老王不发生效力。
那么,基于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该公司则无权对老王所有的房屋进行管理、使用。老王作为房屋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并要求支付占有期间的费用。
案例分析律师
赵秀琼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细致、耐心,始终坚信当事人之事无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