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条款解析(百姓维权指引版)
发布时间:2026-02-03 13:55 浏览量:2
文/北京肖以荣律师(打官司·写材料·咨询指导)
一、学法:明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条款确立了民事活动的重要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又称生态文明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创举性规定。它将生态保护理念融入民事交往核心规则,贯穿于百姓日常居住、消费、交易等各类民事活动,既是引导民事主体践行环保义务的行为准则,也是老百姓在遭遇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侵权行为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法律依据。
二、懂法:解读法条核心内涵
绿色原则的核心是“民事活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要求民事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兼顾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具体可从三个维权关键维度解读。其一,核心内涵双重覆盖,既要求“节约资源”,即民事活动中充分发挥资源效用、避免浪费,如合理利用水电资源、减少商品过度包装;也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即不得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如禁止随意排放污染物、破坏绿化等。其二,适用范围全面广泛,覆盖所有民事主体和民事活动,无论是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消费、不动产使用,还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合同履行,都需遵循这一原则。其三,兼具倡导性与强制性,条款虽采用“应当有利于”的倡导性表述,但结合民法典其他具体条款,已形成刚性约束,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甚至面临惩罚性赔偿,这是百姓维权的核心支撑。
三、用法:法条运用维权建议
老百姓运用该条款维权,核心是抓住“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两个关键点,精准应对日常相关民事纠纷。
其一,识别侵权情形,遇到以下情况可依据本条维权:邻里或企业排放污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影响居住环境;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破坏小区绿化、违规占用绿地;商家销售过度包装商品造成资源浪费,或提供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物业公司拒绝配合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等绿色设施等。
其二,固定关键证据,维权时需留存好证明对方行为违反绿色原则的材料,如污染现场照片/视频、监测数据、物业或商家的违规通知、沟通记录、相关环保标准文件等,比如拍摄企业排污画面、留存小区绿地被破坏的证据。其三,选择合法维权途径,可先与对方协商,明确提出“依据《民法典》第九条,你方行为违反绿色原则,应停止侵害、整改修复”;协商不成可向环保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纠纷无法化解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责任,对故意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四、守法:践行原则的行为指引
践行绿色原则,百姓需树立“绿色民事、生态有责”的法治观念,将环保理念融入日常民事活动。一方面,自身要践行绿色行为,日常生活中优先选择低碳环保的消费方式,如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践行垃圾分类、支持绿色包装商品;使用不动产时,避免私占绿地、乱排污水、制造超标噪声等破坏环境的行为;签订合同时,可主动约定绿色条款,如要求商家采用环保包装、约定施工方遵守环保标准。另一方面,要主动规避绿色风险,警惕并拒绝参与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的民事交易,如不购买非法开采的资源性产品、不参与破坏生态的旅游项目;发现他人违反绿色原则的行为,可主动劝阻或举报。此外,可向身边人普及绿色原则常识,带动家人朋友践行绿色民事行为,共同营造“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民事交往环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综上,《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生态底线”,更是百姓守护宜居环境、维护生态权益的“法律后盾”。老百姓唯有精准学法知条款、深刻懂法明内涵、灵活用法护权益、自觉守法践理念,才能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兼顾个人利益与生态保护,让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民事活动落地生根,共同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