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某美容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6-02-11 15:55  浏览量:3

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

为持续巩固提升杭州市行政执法工作质效,市司法局组织开展2025年度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评选出10个“示范优案”。案例将陆续在“杭州法治”微信公众号刊登,案例内容力求真实、完整地呈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程序要点以及执法过程中的创新举措与疑难辨析,通过以案释法,推进全市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某美容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

用品用具进行消毒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其确认当事人2024年10月31日未按规定对店内调膜碗和调膜棒进行消毒,涉及美容工具4件。执法人员当日立案调查,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提交的复查检测报告显示其美容美发工具卫生质量已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处理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采样检测、询问调查等程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调膜碗和调膜棒进行消毒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国家卫生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的涉及的美容美发工具(调膜碗、调膜棒)为4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且数量在5件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委托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后已符合卫生标准,有效消除了潜在健康风险,依法可以按照裁量基准中的较轻情节处理。

2024年12月24日,市卫健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5年1月7日,市卫健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证据收集全面 程序规范严谨

本案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证据的固定与收集,形成了多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包括主体资格证明、现场笔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资质证明、询问笔录等,确保了违法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执法程序完整,从检查、采样、送达、调查、告知到决定,各个环节均依法进行,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引导当事人主动整改

执法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不仅立案调查,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导并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对美容工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委托复检,结果证明已符合卫生标准。执法机关结合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态度,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部门引导守法、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精准适用裁量基准

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本案在适用国家部门规章的基础上,适用了浙江省地方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的程度、涉及物品数量进行了精准认定,最终确定了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这体现了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利于提升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落实包容审慎监管

彰显执法温度与弹性

本案中,执法机关在依法认定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考虑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对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的当事人,依法适用较低幅度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即在严守公共卫生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对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容错空间和发展引导。该做法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降低了市场主体因轻微过错而承受过重负担,有助于构建法治化、人性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实现监管效能与社会效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