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和要彩礼的女性结婚

发布时间:2026-03-01 14:05  浏览量:1

我们之前讲过好多次,在彩礼的问题上指责女性,这是搞错了方向。因为彩礼并不是女性制造出来的问题,而是男性之间为了争夺配偶权时彼此竞争才制造出来的。

只要男性之间的这种竞争存在,彩礼这种问题就会存在。

这是客观现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我们讲这个事实,只是希望大家理解彩礼的本质是什么,然后意识到这不是自己能够改变的,这也不是自己的错,而只是身处时代大潮中,每一个个体都是无力的。所以,应该和自己和解,不要去埋怨自己,或者仇恨他人。

我们讲这个事实,并不是像有些男性认为的那样,是站在女性一边,帮着女性向男性要彩礼。

实际上,我并不赞同男性在结婚时给女性彩礼,也不赞同男性和要彩礼的女性结婚。

因为我认为婚姻的基础应该是爱情。

当一个女性把男性是否给彩礼当作结婚的条件时,那就证明她爱的并不是男性这个人。

那这样的婚姻本身就是缺乏基础的。

有的男性大概会认为,管他什么爱不爱的,只要有个女人结婚就行。不给彩礼,没有女人结婚;给了彩礼,还能得到一个女人和自己结婚。

恰恰因为一些男性的这种观念,我才坚决认为男性不要和要彩礼的女性结婚。

因为这些男性所想要的,在今天的中国根本就无法实现。

彩礼的本质是什么呢?

是男性之间竞争的产物。

但男性竞争的是什么呢?

答案是,在今天的中国,彩礼竞争的仅仅是和一个女性结婚的权利,而不是购买女性的费用。

这就意味着男性即使付出了自己认为的高昂的彩礼之后,也无法想自己所希望的那样,得到这个女性的全部的,因为这个女性始终是一个独立的、平等的人。

绝对不是说一旦这个女性拿了彩礼以后,她的所有权利就都消失了,就像一个物品一样,任由支付彩礼的男性支配。

也就是说,这个女性不会因为拿了彩礼,和男性结婚以后,就一定会完全爱上自己的丈夫。

当然,可能会有男性不在乎爱不爱,只要能同房满足自己的欲望就可以。

但这也是无法实现的。

因为既然这个女性是一个人,而不是物品,那她就有人身自主的权利。

她如果不愿意,那她就有权利拒绝发生关系,哪怕要求发生关系的是她的丈夫。

这是法律保障的性同意权。

如果她的丈夫强迫她发生关系,甚至使用了暴力,那这就可能涉嫌强奸犯罪和故意伤害罪。

这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所以现实注定会让有些男性失望的,给了彩礼,领取了结婚证,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法律并没有给予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强奸、伤害另一方的权力。

如果有男性认为“要是这样,那男人太吃亏了!”的话,我们可以重新讲一下,在今天彩礼的本质是男性之间竞争和一个女性结婚的权利的产物,而不是购买女性的费用。

这不是今天的法律故意偏袒女性,而是法律这种上层建筑是需要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而改变的。

在一百多年前,当经济基础还是农业时,女性是无法获得和男性平等的地位的,女性完全是男性的依附者。所以,一百多年前的中国女性,要受到夫权的支配。

认为彩礼就是买老婆的费用,“买来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这种观念是一百多年前的,而且是受到当时的法律,比如《大清律》所保障的。

但当国家的经济基础变成工业,需要的劳动力越来越多,仅仅男性不足以支持整个国家的发展时,女性也需要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劳动。在这个时候,过去农业时代各种支持男尊女卑的文化、习俗,就开始被改变,男女平等成为了新的时代特点。

所以,法律也会随着改变,以和新的经济基础相适应。

比如,《大清律例》中丈夫殴打妻子,只要没打残打死,就是合法的。

而在今天的法律里,这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即使在男尊女卑,将女性视为男性依附物的古代,法律也不可能让妻子完全服从丈夫的,因为女性也是人,人终究不是物品。

潘金莲就是不爱武大郎,武大郎又能怎么样?

和不爱自己的女性结婚,过一辈子,这样的生活真的是幸福吗?

所以,我认为男性应该选择和自己有爱情的女性结婚,而不要和要彩礼的女性结婚。

更不要抱着拿彩礼买老婆的想法结婚,因为所想要的注定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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