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评分“另类创新”!项目经理是女性就加分?
发布时间:2026-03-05 10:17 浏览量:1
近期,某地发布了一则河段治理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4.63km,加高堤防1.74km,新建防洪墙1.97km,河道险工护岸护砌2.51km,新建生产防汛道路0.65km,堤顶新建混凝土路2.65km,拆除重建防洪排水涵闸4座、新建防洪排水涵闸4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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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招标文件中有一项条款说明引起关注,招标文件显示,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性别平等,给予女性市场主体适当扶持
具体评标办法规定:2022年12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承接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中,如有项目经理为女性的业绩,另加1分;项目组成员女性占比50%以上的(含50%)另加1分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此评分要求存疑,其核心问题在于,将
“项目经理为女性”和“项目组成员女性占比
”这类
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
的条件作为加分项,可能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其中明确列举的情形包括: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河道治理工程的评审重点,理应考察投标人的施工能力、技术方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以及项目经理的专业能力(如注册建造师资格、类似工程管理经验等),
项目经理的性别、项目团队的性别比例,与工程能否保质保量完成没有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关联
,将此类个人特征作为加分项,属于典型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招标文件中虽然没有直接排斥女性或男性投标人,但这种加分实质上构成了对由男性担任项目经理或男性占比较高的团队的
反向歧视
。如果因此导致某些由优秀男性项目经理带领的团队在评分中落选,而这些
男性项目经理的落选理由仅仅是因为性别,同样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
虽然性别不是“行业”,但法律禁止将与项目无关的特定条件作为加分项。例如,监管部门曾认定,将“高校行业的业绩”作为通用软件采购项目的加分项属于违规,因为这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同理,性别加分也与项目需要无关,该条款的核心问题在于混淆了评审标准,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的是公共资金,其评审必须围绕“能否把工程干好”展开(如技术、经验、业绩)。
性别平等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但它与河道治理的工程质量没有直接关联。在招投标中,社会政策目标不能以牺牲工程质量评审的纯粹性和公平性为代价,否则不仅有违《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也难以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编辑:采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