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女性维权实用手册:春节前后,这三个场景的“避坑指南”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6-03-14 22:07  浏览量:1

岁末年初,是生活的新起点,也是女性权益面临集中考验的时期。从求职就业,到婚姻关系波动时可能出现的财务危机……女性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我们整理了三个重要场景,一同学法!

求职之困

向性别歧视“亮剑”

春节后是招聘的高峰期,但有些女性却发现,自己被“仅限男性”或“男性优先”的无形门槛拒之门外。

前不久,安徽马鞍山市当涂县的李女士在当地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现,适合自己的岗位竟赫然写着“限男性”,这让她非常苦恼。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于是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进监督,但问题仍未彻底整改。随后,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主管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整改,清除了歧视性招聘内容。

生活中,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并不鲜见,但这种看似“正常”的行为却可能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

检察机关可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即使个人维权困难,公权力机关也可主动介入,对不履职的行政部门和违法企业进行监督。

建议

求职女性遇到此类情况,可第一时间对歧视性招聘页面进行截图存证,并向招聘平台投诉,同时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相亲之险

警惕骚扰与侵害

春节里,单身的你,相亲过几次呢?然而,这一社交活动却可能暗藏风险。

王某(女)和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王某明确拒绝了李某与之交往的请求。没想到,李某仍不断纠缠王某。就算报警了,李某也仍拒不改正。为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王某面临遭受李某纠缠、骚扰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李某骚扰、辱骂、跟踪、恐吓、威胁王某,禁止李某进入王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我们也要懂得对性骚扰说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建议

一旦遭遇言语或行为上的骚扰,要明确表达拒绝,并保留好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并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

婚姻之伤

守护好婚内财产

当婚姻出现裂痕,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往往成为焦点。如果另一方在离婚前后有隐匿、转移、变卖或挥霍共同财产等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

林先生与方女士婚后关系不和谐。在方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被准许后,林先生便擅自将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共有房屋出售,获得售房款84万余元。可他在收到款项后的短短数日内,通过大额转账、取现和消费,将账户余额挥霍至仅剩4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未与方女士协商,短时间内擅自处置并耗尽款项,属于隐瞒、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林先生向方女士支付60%的售房款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不仅如此,我们在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建议

注意收集和保管好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凭证、贵重物品发票等财产权属证明。对于可疑的大额资金转出,应注意记录对方账户信息和转账时间,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