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规定: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

发布时间:2025-12-09 15:41  浏览量:3

(本刊讯)10月24日,《山西日报》全文刊发《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包含了多条涉及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条例,将“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写入法条。

其中,在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机关报案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对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安排相应项目的健康体检。

《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大型综合体、超市、影院等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男女厕位比例合理的公共厕所和相配套的育婴室等设施。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护方面:

《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采用降薪、不合理调岗等方式,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女职工离职。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女职工本人提出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请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不受影响。

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

《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

《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方面:

《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女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为其订立婚约。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扣押、隐匿妇女的财产或者相关证件等方式,干涉其离婚、再婚或者婚后的生活。

《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残害老龄妇女和病残妇女。

《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和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女方探望子女。

此外,在预防儿童被性侵方面:

《办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加强中小学教育阶段儿童防性侵安全知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课程,提高儿童特别是女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性侵案件的发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应当保护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对其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协助维权等必要服务。

《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雷 蕾)

文章详见《政府法制》杂志2025期12月文化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