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守护她权益 女性生育付出应被尊重——从一起离婚彩礼纠纷案看妇女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6-03-27 18:02  浏览量:1

开栏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妇女是家庭的“半边天”。为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遵义市妇联、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司法局联合推出系列典型案例报道,即日起,“以案说法·守护她权益”栏目将陆续发布涉及妇女权益与婚姻家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护家。

2023年夏天,李某(男)和骆某(女)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当地习俗,李某给了骆某家12.8万元彩礼。一个月后,两人领了证,成了合法夫妻。

可婚后的日子,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遂。

2024年3月,骆某被查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也就是宫外孕,而且已经流产。医生说情况紧急,必须手术。最终,骆某接受了腹腔镜探查术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

身体上挨了一刀,心理上更是说不出的滋味。骆某原本期待着新生命的到来,却不得不面对失去孩子的痛苦,以及手术后身体不可逆的损伤。而夫妻间的矛盾,也在生活的琐碎中越积越深。同年6月,两人开始分居。

2025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他不仅要求结束这段婚姻,还提出一个请求:让骆某返还当初的12.8万元彩礼。骆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后返还彩礼,只有两种情形:要么双方没在一起共同生活,要么彩礼让给付方生活陷入困难。但李某和骆某共同生活了近一年,李某也没因为这笔彩礼过不下去。

更重要的是,骆某在婚姻期间经历了怀孕、流产,还做了输卵管切除手术。作为女性,她在身体和精神上都承受了不可逆转的创伤。这笔彩礼,不能简单地算成一笔账,更不能成为她在受伤之后还要背负的负担。

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结婚后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双方未共同生活,或者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李某与骆某共同生活近一年,李某也未因给付彩礼陷入生活困境,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更重要的是,法院在裁判时充分考量了骆某因怀孕、流产及手术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损伤。女性的生育付出与健康权益,是不可逆的重大利益,其价值远非彩礼可以衡量。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传递出“婚姻不是交易,女性的身体付出应当被看见”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