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未成年女性途中中止犯罪,获刑1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26-04-11 22:52 浏览量:3
2024年4月,广西平南法院和安徽阜阳法院差不多同时判了两个强奸案,两个被告人都没有真的得手,一个被判了一年,一个被判了一年两个月,看起来结果挺像的,但在法律上的定性完全不一样,一个叫“未遂”,一个叫“中止”,区别不在于他们停下的结果,而在于他们为什么停下。
先说广西那个案子,七十二岁的刘某业闯进六十一岁精神病患者李某某家里,动手摸她抱她,还想强行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因患病不懂拒绝、也不会反抗,监控拍到他动手时,亲属在门外喊了一声,他马上撒腿就跑。法院查明,他并不知道屋里装有监控,纯粹是突然被人发现、当场慌了神才逃跑,并非有人阻拦或殴打。这种想继续犯罪却因外界因素没能得逞的情况,属于犯罪未遂。
再看安徽那个案子,十七岁的杨某某把十五岁女孩骗到偏僻出租屋,强行脱去女孩衣物。女孩哭着反抗,但杨某某身形占优、现场偏僻无人,客观上完全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可他却突然主动停手,还将女孩安全送回了家。法院核查后认定,现场无监控、无路人干涉、也没有外界威胁,是杨某某自主决定放弃犯罪,这种客观上能得逞却主动放弃的情况,属于犯罪中止。
有人质疑杨某某是不是怕被抓才停手,法院并未采信这一说法。认定犯罪中止的关键,是行为人当时是否具备继续犯罪的客观条件:杨某某身体占优、环境封闭、对方相对弱小,三项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仍选择收手,足以认定是自动放弃犯罪。而刘某业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受害者缺乏反抗和求助能力,若不是亲属突然出现、罪行被撞破,其犯罪行为很可能继续实施下去。
把这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很有代表性。以往不少人觉得“犯罪没做成就能从轻处理”,如今法院的裁判更为精细,核心区分停下是源于外部压力被迫中断,还是出于主观意愿主动放弃。尤其是在侵害精神障碍患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中,司法认定的标准更加严谨。在刘某业案中,受害者无法清晰表达反抗意愿,属于易受侵害的群体,法律对此类犯罪的认定也更为严格。
2026年3月,最高法发布新的指导意见,明确不能仅凭嫌疑人自称“主动停止”就认定犯罪中止,必须结合案发场景综合判断。这两起案件也成为多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参考范例,法官会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外力介入、双方力量是否悬殊、环境是否封闭等因素,以此准确区分犯罪中止与未遂。
说白了,法律裁判并非简单的“没完成就减刑”,而是要结合行为时的主客观状态综合认定。监控亮起、老人仓皇逃跑,女孩哭泣、少年主动松手,看似都是犯罪未得逞,背后的主观动因差异,直接决定了最终的定罪量刑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