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某些女性多次离婚到底是骗婚诈婚还是一般性离婚的社会思考
发布时间:2025-11-20 20:58 浏览量:3
关于彩礼,古已有之。女方要彩礼,这是不合规矩的。要知道,旧时的彩礼,是男方主动给女方的聘礼。这是对女方的尊重。
况且,彩礼即所谓聘礼,和嫁妆是相对的。男方给聘礼,女方给嫁妆。
解放后,也出现了女方要彩礼的现象。当然,女方要彩礼,在适度的范围内,也是可以的。男方也会接受。并且,彩礼是在双方商量的基础上,说定的。
到如今,彩礼应该说绝大部分还是在地区框架内的。也会被男方所接受。
但有些女方索要的彩礼,动辄数十万。加上其他的结婚费用,早已超出了当地彩礼框架的范围,造成男方财力承受不起的现实,也往往不被男方所接受。
对这一类严重超出当地彩礼规范之外的彩礼,我们叫他高彩礼。这种高彩礼,是不被众人所接受的;也是被诟病,被众人所反对的。而且这种高彩礼,往往还和嫁妆不匹配,不对等。甚至有些女方家庭没有嫁妆。这种高彩礼,就是我们大家所反对的!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而且这种高彩礼婚姻,是极不稳固的。很有可能,这里结婚几个月或几天就会发生离婚的现象。因为,这样的婚姻,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骗婚,诈婚的可能。但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往往又不好判断到底是骗婚,诈婚还是真的离婚。由此对男方的损失估计偏低或不足,因而造成男方给孩子结一次婚,几天或几个月就损失十几万或更多的现实。
这样,有些男方家庭给孩子结几次婚,就亏损十几二十多万。彻底丧失了再给孩子结婚的财力和可能。男方被女方骗怕了,男孩就再也不想结婚了。反而有些女方家庭,却因女孩几次结婚离婚倒赚了几十万。
这就是极不公平正义的事情。法院在处理这一类离婚案件中,如果彩礼远远超出当地彩礼的基准框架,就不能认定这些彩礼是合法的。既然是不合法的,就不应该受法律所保护!对超出当地彩礼基准的部分,不被承认。应该无条件退回男方。而对基准内部分,可以纳入法律判决的范畴。确实要认真考虑男方的实际损失,避免这种到底是骗婚诈婚,还是一般的离婚的案件过于伤害男方的利益。
是骗婚诈婚的案件,就应果断地判骗婚诈婚!岂有几年内多次结婚离婚的?尤其是刚结婚几天或几月的离婚案,尤其要高度重视。很有可能就是骗婚诈婚案!
对多次退婚,离婚的女性家庭,法院应该调取她前几次离婚的判决资料,如果不属于真正的骗婚诈骗,也应该充分考虑她几次离婚所得的彩礼部分是不是存在过多或有意为之的可能。对男方所受的损失就应该有所平衡!
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女性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男方的利益。
这样的离婚案件判决,才能符合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从而避免把骗婚诈婚当成一般性离婚的事实!
我认为,法院在处理女性多次离婚的案件时,应该把她以前几次的离婚资料调取出来综合评估?探讨她到底是骗婚诈婚还是一般性的离婚!
只有这样,在严厉打击骗婚诈婚的同时,才能既保证女方利益,也保证男方的利益不被侵犯。
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