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女性打“美容针”中毒!桐梓公布2起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8 10:57 浏览量:2
近日
桐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
今年5月至9月
多起因打“美容针”引起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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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例1】
2025年4月27日,有5名女性在我县一家美容店打“美容针”,实际操作者是该美容店从贵阳请的1名叫潘某的女性,潘某为上述5名女性注射了主要成分为“肉毒素”的制剂,注射后上述5名女性均不同程度的出现肌无力、呼吸困难、进食障碍等肉毒素中毒症状,到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治疗,最严重的1名女性肉毒素重度中毒,因呼吸衰竭曾一度在ICU重症监护室气管插管靠有创呼吸机支持呼吸。
最终该美容店因未取得《诊所备案证》擅自向顾客提供医疗美容项目服务且情节严重,被处罚款3万元;操作者潘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且情节严重,被处罚款6.8万元。
【案例2】
2025年5月3日,我县一服装店的2名经营者联系1名叫付某的女性在店内为她们打“美容针”,付某为她们注射了“肉毒素”及“胶原蛋白”之后,其中1名经营者也出现肉毒素中毒症状,到重庆新桥医院住院就诊,住院16天。
最终付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被处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等均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如何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需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因此,操作是否对皮肤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是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最为简单的判定标准之一。
温馨提示
打“美容针”
一定要去合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诊所备案证》的医疗美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