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能自由婚恋的女性,演变到清,成了要裹足守节(一)
发布时间:2025-12-01 12:24 浏览量:2
提起古代女性,很多人会用 “三从四德”“裹足守节” 概括,却忽略了一个关键:不同朝代的女性,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差异悬殊。
有的朝代,女性能自由选配偶、开商铺、甚至带兵打仗;有的朝代,女性却连出门、读书、改嫁都成了奢望。
古代女性的地位从不是 “铁板一块”,而是跟着时代更迭,在 “自由” 与 “禁锢” 之间反复拉扯,每一项权利的获得与失去,都藏着不同朝代的社会逻辑。
一、先秦:女性 “无过多束缚”,婚恋、谋生、参-政皆有空间
先秦(夏商周至战国)尚未形成严格的 “男尊女卑” 体系,尤其是西周前,女性的生存边界很宽,几乎能参与男性的大部分社会活动。
1. 婚恋:自由选择,离婚、再嫁不受责难
自由择偶:《诗经》里有大量 “男女自由相恋” 的记载,比如《郑风・溱洧》写 “士与女,殷其盈矣”,描绘男女在河边约会、互赠礼物的场景,说明当时青年男女可自主选择配偶,无需完全听从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离婚自由:《礼记・杂记》明确 “夫妇不合,则离”,女性可主动提出离婚。春秋时期,齐国大夫管仲的妾室因 “与管仲志向不合”,主动离开后再嫁他人,不仅没被指责,反而被时人称赞 “有主见”;
再嫁普遍:战国时期,秦国宣太后本是楚国公主,嫁秦惠文王后丈夫去世,不仅能以太后身份主持朝政,还能公开与义渠王交往;普通百姓家的女性,丈夫死后再嫁,也不会被视为 “失节”,更不会被家族排斥。
2. 谋生与能力:能经商、管产业,甚至成 “富豪”
经商不受限:《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战国末期赵国女性 “巴寡妇清”,继承家族朱砂矿产业后,雇佣上千人经营,财富堪比诸侯,连秦始皇都特意召见她,为她修筑 “女怀清台”,这是古代少有的 “女性企业家获官方认可” 的案例,可见当时女性经商完全不受性别限制;
管家族事务:贵族女性可主持家族祭祀、管理田产。西周时期,鲁国大夫穆伯的妻子敬姜,丈夫死后独自抚养儿子,还亲自打理家族的土地、奴隶,甚至被孔子评价 “知礼善治”,说明女性管理家族事务是常态;
懂技艺、有专长:先秦女性可学习纺织、刺绣、酿酒等技艺,甚至有女性懂天文、医术。
比如商代甲骨文中有 “妇好”(商王武丁的妻子)主持祭祀、占卜的记载,说明女性也能参与 “天文祭祀” 这类需要专业知识的活动。
3. 社会参与:能参政、懂军1事,突破 “性别边界”
参政议政:春秋时期,卫国公主许穆夫人是中国最早的女诗人,也是少见的 “参1政女性”。
她嫁给许国国君后,卫国被狄人攻破,她主动向许国请求出兵,还亲自前往齐国求援,最终帮助卫国复国,这种 “主动参与军1政” 的行为,在后世几乎绝迹;
懂军1事、守城池:战国时期,楚国将领的妻子中,有不少能 “辅助丈夫治军”,甚至在丈夫出征时,代守城池。《左传》记载,楚国大夫沈尹戌的妻子,曾在丈夫外出时,组织家丁、奴隶加固城防,抵御外敌入侵,展现出一定的军事统筹能力。
二、汉唐:女性地位 “高峰”,婚恋、教育、职业几乎 “半平等”
汉至唐(尤其是盛唐)是古代女性地位最开放的时期,社会对女性的约束极少,女性的生存边界几乎与男性 “半重合”,甚至出现 “女皇帝”“女官”“女将军”。
1. 婚恋:离婚、再嫁 “常态化”,皇室带头打破 “贞节观”
汉代皇室 “不避再嫁”:汉武帝的母亲王娡,最初嫁平民金王孙,生过孩子,后来被送入宫中,最终成为皇后;汉景帝的姐姐馆陶公主,丈夫死后公开与董偃交往,汉武帝不仅不反对,还称董偃为 “主人翁”,上层社会对女性再嫁、交往的包容,直接影响了民间风气;
唐代 “和离” 有法律保障:《唐律疏议》明确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和平离婚不犯法),女性可主动提出 “和离”。唐代诗人杨志坚的妻子,因嫌弃丈夫贫穷,主动提出离婚,官府虽批评她 “嫌贫爱富”,但仍允许离婚,还判她 “带走个人财物”;
择偶更自由:唐代女性可通过 “踏青、赏花、看灯” 等活动结识男性,甚至有女性 “自择夫婿”。
《新唐书》记载,宰相李林甫的女儿,通过 “隔帘观婿” 的方式,从众多青年才俊中选中自己的丈夫,可见女性在择偶中拥有一定主动权,无需完全被动接受安排。
2. 教育与眼界:能读书、懂诗文,甚至 “出游天下”
受教育普遍:贵族女性几乎都能读书识字,汉代班昭(写《女诫》的作者,虽提倡 “女德”,但自身精通经史,还曾帮哥哥班固续写《汉书》)、唐代上官婉儿(能写诗、判案,甚至代皇帝起草诏令),都是当时的 “才女代表”;普通女性也有机会学文化,唐代民间有 “女先生” 开设私塾,教女孩读书、写字、作诗,甚至有女性靠写诗闻名乡里;
自由出游:唐代女性可穿男装、骑马、逛集市、看灯会,甚至 “远游”。西安出土的唐代 “仕女骑俑”,直接展现了女性骑马出游的场景;李白诗中 “胡姬压酒劝客尝”,描绘的是女性在酒馆当垆卖酒、抛头露面的画面;还有女性随家人 “游山玩水”,留下 “登泰山、游西湖” 的诗文。当时女性的活动范围,远超后世想象。
3. 职业与权力:能当女官、做生意,甚至 “带兵打仗”
女官体系成熟:唐代设有专门的 “女官制度”,设 “尚宫局”“尚仪局”“尚服局” 等,女性可通过选拔担任 “尚宫”“尚仪”“尚服” 等官职,参与宫廷事务管理。上官婉儿从宫女被提拔为 “内舍人”,负责起草皇帝诏令,相当于 “高级秘书”,权力堪比宰相,是唐代女官的巅峰代表;
经商范围广:唐代女性可开商铺、卖首饰、做糕点、甚至经营 “酒肆”。长安、洛阳的集市上,有不少女性经营者,有的还因 “手艺好、会经营” 成为 “富商”;农村女性则可参与 “养蚕、织布”,部分地区甚至有女性 “牵头组织纺织作坊”,雇佣其他女性做工;
参与军事:汉代有 “冼夫人”(南北朝时期岭南首领,率部平定叛乱,被朝廷封为 “谯国夫人”,允许她统领军队,管理岭南地区,相当于 “地方军事长官”);安史之乱时,宰相张巡的部将中,有女性士兵参与守城,史料称 “妇人为兵,上城拒敌”,可见女性在乱世中也能拿起武器保家卫国,打破 “女性不能参军” 的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