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半边天” 到 “深闺人”:古代女性的生存空间,随朝代如何变?(二)

发布时间:2025-12-01 12:27  浏览量:2

三、宋:女性地位 “转折”,部分权利收缩,但仍有 “生存缝隙”

宋代是古代女性地位的 “分水岭”,程朱理学开始提倡 “存天理灭人欲”,对女性的约束比汉唐多,但尚未达到 “极端禁锢” 的程度,女性仍保留部分自主权,尤其是 “财产权”。

1. 婚恋:“贞节观” 萌芽,但再嫁仍可行

上层女性再嫁受限:皇室、高官家庭的女性,再嫁开始被 “议论”。宋太祖的妹妹 “燕国长公主”,丈夫死后想再嫁,大臣反对说 “公主再嫁,恐失皇家体面”,虽最终宋太祖仍允许,但说明 “贞节观” 已开始影响上层社会,女性再嫁不再像汉唐那样 “毫无压力”;

普通女性再嫁仍合法:民间女性再嫁很常见,尤其是丈夫去世、家里贫困的女性。

宋代司法典籍《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有女性因 “夫死无依” 再嫁,被前夫家族告到官府,官府判 “再嫁合法”,还批评前夫家族 “干涉他人婚姻,不合情理”,可见民间层面,对女性再嫁的包容度仍在;

离婚难度增加:男性 “休妻” 仍按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等),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比唐代少,但并非完全不可能,若丈夫 “家暴、赌博、失踪”,女性可向官府申请离婚,且有一定概率获得批准,只是流程比唐代复杂。

2. 财产与谋生:“嫁妆归自己”,能做小手艺谋生

财产权有法律保障:宋代女性的 “嫁妆权” 是古代各朝中最明确的,女性出嫁时的 “嫁妆”,婚后归自己所有,丈夫和婆家不能占用。

《宋刑统》规定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子的嫁妆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全部带走)。比如有女性离婚后,官府判她 “带走全部嫁妆”,还责令丈夫赔偿她的损失,这在后世几乎难以想象;

谋生方式收缩:宋代女性出门比唐代少,尤其是上层女性 “深居简出”,不再像唐代那样 “抛头露面逛集市”,但普通女性仍要参与劳动,农村女性种地、养蚕、织布;城市女性做针线活、卖小吃、帮人洗衣,甚至有女性开 “针线铺”,靠手艺谋生,只是 “大规模经商、经营酒肆” 的案例比唐代少,生存空间开始收缩。

3. 教育与社会参与:读书仍可行,但 “参-政、参-军” 几乎绝迹

受教育仍普遍:贵族女性仍能读书,但内容多为 “女诫”“列女传” 等 “女德类书籍”,不再像唐代那样 “通读经史子集”;普通女性也有机会学文化,尤其是 “书香门第” 的女孩,能读诗、写字,但 “学经史、考科举” 是男性专属,女性被明确排除在外;

参政、参军成 “禁区”:宋代取消了唐代的 “女官制度”,宫廷中只有 “宫女”,没有女性官员,女性彻底失去参政渠道;军事领域也不再允许女性参与,哪怕乱世,也极少有 “女性带兵” 的案例,女性的社会参与被限制在 “家庭与小手艺” 范围内,公共领域的权利开始流失。

四、清:女性地位 “低谷”,禁锢达到顶峰,生存边界被压缩到最小

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程朱理学成为 “官方思想”,“三从四德”“贞节观” 被推向极端,女性的生存边界被压缩到 “家庭内部”,几乎失去所有公共权利,成为 “男性的附属品”。

1. 婚恋:“贞节至上”,离婚、再嫁 “难如登天”

再嫁被视为 “失节”:明清法律虽没禁止女性再嫁,但社会舆论对再嫁女性极其苛刻,甚至有 “寡妇再嫁,辱没门庭” 的说法。各地大规模修建 “贞节牌坊”,鼓励寡妇 “守节终身”。

清代仅安徽一省,就有贞节牌坊上千座;若寡妇再嫁,不仅会被家族赶出家门,还会被邻居嘲笑为 “不贞”,甚至连子女都会被歧视;

离婚几乎不可能:明清法律规定,只有男性可以 “休妻”(理由是 “七出”),女性几乎不能主动提出离婚。如果女性想离婚,除非丈夫 “犯重罪”(如谋反、杀人),否则官府绝不会批准;即便丈夫家暴、赌博,女性也只能 “忍气吞声”,若敢 “反抗”,还会被指责 “不遵妇道”。

2. 人身自由:“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裹足成 “标配”

出门受限到极致:明清上层女性 “足不出户”,连走亲戚都要 “坐封闭轿子,拉上轿帘”;普通女性虽要下地劳动或做手工,但也不能 “抛头露面”。

不能去集市摆摊,不能与陌生男性说话,甚至不能在自家院子里 “大声说笑”。清代《红楼梦》里,林黛玉、薛宝钗等贵族小姐,除了走亲戚,几乎不出大观园,正是当时女性生活的真实写照;

缠足普及成 “身体禁锢”:明代缠足还限于上层女性,清代则普及到普通百姓家,女孩从四五岁开始缠足,硬生生将脚裹成 “三寸金莲”。缠足的本质是 “限制女性行动”。

裹足后的女性无法长时间行走,自然无法出门、参与劳动,只能被困在家里,成为 “被供养的附属品”;这种对身体的摧残,是明清女性地位跌落谷底的直接体现。

3. 教育与能力:被剥夺 “受教育权”,专长仅限 “家务”

几乎无教育机会:明清上层女性虽能读书,但只能读 “女诫”“列女传” 这类 “教女性守规矩” 的书,目的是 “培养贤妻良母”,而非提升学识;

普通女性大多是 “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官府和社会也认为 “女性无需读书”,甚至有 “女子无才便是德” 的说法,直接剥夺了女性的受教育权;

专长仅限 “家务”:明清女性的 “能力” 被严格限定在 “相夫教子、洗衣做饭” 范围内。不能学天文、医术,不能做手工之外的技艺,更不能参与任何公共事务。哪怕女性有经商、军事天赋,也没有机会施展,只能困在家里,重复 “家务劳动”。

4. 社会角色:彻底沦为 “家庭附属品”,无任何公共权利

不能经商、不能当官:明清时期,几乎没有女性经商的案例,更没有 “女官”。明代取消了唐代的女官制度,清代宫廷里只有 “宫女”,没有女性官员,女性彻底被排除在 “职业体系” 之外;

不能参与任何公共事务:女性不能参加宗族祭祀,不能参与乡里事务,甚至不能 “发表自己的意见”,家里的事要听丈夫的,丈夫死后要听儿子的,连 “自己的嫁妆” 都可能被儿子或婆家占用,完全失去了对自身生活的掌控权。

五、古代女性地位演变:

我们不能用 “明清的标准” 概括整个古代女性的地位,也不能忽视古代女性在不同时代的 “主动性”:她们不是天生的 “附属品”,而是被时代制度塑造,同时也在努力适应和突破制度的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