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宝山发生“二女性侵一男”案,律师:女人怎能犯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5-12-24 18:59 浏览量:1
1912年江苏棉花地奇案:两寡妇“弄”死壮小伙,县太爷翻烂刑法书,最后判决神了
1912年秋天,江苏宝山县出了个怪事,直接把当时的法律界给整不会了。
这案子要是搁在今天,高低得是个热搜第一,还得挂那儿三天都不带下来的。
案发现场既不在深宅大院,也不再什么黑灯瞎火的胡同,而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一片棉花地里。
两个如狼似虎的娘们儿,硬生生把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给“整”没了。
法医(那时候叫仵作)跑去一看,好家伙,没中毒、没挨刀,身上连个淤青都没有,纯粹就是“脱阳而死”。
这时候,负责审案的张知事(也就是县长)头都大了。
他桌上那本刚印出来的《暂行新刑律》墨迹还没干透呢,结果第一页就卡住了:法律规定只有男人强迫女人才叫强奸,那女人强迫男人算个啥?
这案子,把民国初年那个新旧交替时代的底裤,扒得干干净净。
要说清这事儿,咱们得看看当时的背景。
1912年是啥概念?
宣统皇帝刚卷铺盖走人,民国的招牌刚挂上。
大城市里的学生倒是剪了辫子,满嘴“天赋人权”,但这股风吹到江苏宝山这种乡下地方,基本就没剩下多少热气了。
那时候的法律就像个刚学会走路的巨婴,看着挺新鲜,其实路都走不稳。
沈家本搞修律,把西方的“罪刑法定”搬进来了,把凌迟、砍头这些吓人的玩意儿废了,可他千算万算,没算到中国农村的女人能这么猛。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宝山镇周家的两姐妹横空出世。
这两人在十里八乡那是出了名的“泥石流”。
在那个女人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年代,她俩简直就是离经叛道的祖师奶。
长得确实有几分姿色,但性格泼辣得让人害怕,整天涂脂抹粉,就在村口跟那些闲汉眉来眼去。
搁在大清那会儿,这种人早就被族长拉去沉塘了,可那时候刚好是“自由恋爱”的口号刚喊响,宗族那套老规矩有点镇不住场子了。
这就给了周家姐妹“作妖”的空间,也给倒霉蛋李甲挖好了坑。
受害者李甲,就是个典型的老实孩子。
人年轻,家里穷得叮当响,还没娶上媳妇。
这种连女人的手都没摸过的雏儿,碰上周家姐妹这种王者段位的,那就是送人头。
案发那天正是秋收,太阳快落山了,金灿灿的夕阳照在棉花地里,景色挺美。
干了一天活的李甲累得够呛,坐在田埂上喝自家酿的土烧酒。
这种酒度数高,几口下去人就飘了。
周家姐妹刚收完工,一眼瞅见李甲那张泛红的俊脸,心里的那点火苗子那是噌噌往上涨。
接下来的事儿吧,真没法细说。
两姐妹假装口渴去讨酒喝,这在当时那就是赤裸裸的挑逗。
几碗烈酒下肚,李甲本来就不胜酒力,再加上眼前这两个女人的生拉硬拽,脑子里那根弦直接断了。
三个人借着高耸的棉花杆子遮挡,就在地里滚作一团。
谁也没想到,这原本以为的“艳遇”,转眼就变成了丧钟。
也就是几分钟的事儿,处于极度亢奋状态下的李甲突然两眼翻白,身子一挺,不动了。
这在医学上叫“性猝死”,跟心脑血管脆弱或者极度疲劳有关。
但在那时候的农村,这叫“马上风”,是晦气到家的凶兆。
刚才还嚣张得不行的周家姐妹,一看出了人命,吓得魂飞魄散,提上裤子就要跑。
也是该着她们倒霉,刚跑出棉花地就被路过的村民给堵住了。
等警察——那时候叫巡警——赶到的时候,李甲的身子都已经凉透了。
这事儿一传开,整个宝山县都炸锅了。
李甲的老娘哭死在县衙门口,非要县大老爷给儿子偿命。
真正的修罗场,其实是在公堂上。
张知事是个老江湖,但他拿着案卷的手都在抖。
为啥?
因为这案子在法律上出现了巨大的BUG。
按照大清律例,这事儿好办,不管是“威逼致死”还是“纵欲杀人”,哪怕是判个流放三千里或者直接砍了,老百姓都拍手叫好。
毕竟在传统观念里,人命关天,而且是因为这种烂事儿死的,必须严惩。
可是,张知事不敢啊。
他要是敢用大清律,上面的司法部就能把他撤了,骂他是不懂新法的土包子。
但他要是翻开那本《暂行新刑律》,那更绝望。
西方法律逻辑严密得很,强奸罪(Rape)的主体必须是男的,客体必须是女的。
说白了,在当年的法律条文里,女人根本就没有强奸男人的资格。
这让张知事怎么判?
判无罪?
那外面的愤怒村民能把县衙大门给拆了,李甲他娘能直接吊死在公堂的大梁上;判死刑?
那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的新原则,这官帽子也保不住。
这简直就是把张知事架在火上烤。
这起案子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那个时代最尴尬的样子:先进的西方法律引进来,结果水土不服。
老百姓要的是“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法律讲究的是“法无明文不为罪”的逻辑闭环。
这中间的鸿沟,就把李甲那具可怜的尸体给填进去了。
张知事在书房里憋了整整三天,头发都愁白了好几根。
最后,他一拍大腿,想出个招来。
这一招,不得不说是极具“中国智慧”的变通。
他绕开了“强奸”这个死胡同——既然法律不承认你们强奸,那我就不往这上面扯。
但是,人毕竟是因为你们的行为死的,这点赖不掉。
周家姐妹虽然不想杀李甲(主观无恶意),但你们把人家灌醉了,又在人家极度疲劳的时候乱来,你们“应当预见”这会有危险,结果没预见。
这叫啥?
这叫“过失致人死亡”。
而且,张知事还加了一条,考虑到当时的社会风化,这两人属于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必须从重处罚。
最后,判决书下来了:判处周家两姐妹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判决,在今天看来可能轻了——毕竟是一条人命没了;但在当时,这已经是把法律和人情揉碎了之后捏出来的最好结果。
既给了死者家属一个交代(毕竟坐牢了),又保住了新法的尊严(没乱扣强奸罪的帽子,也没用大清的酷刑)。
这事儿吧,虽然是个悲剧,但也挺有意思。
它告诉咱们,任何高大上的制度移植,要是脱离了脚底下的泥土,哪怕初心再好,最后也容易结出个歪瓜裂枣来。
李甲这小伙子,成了那个新旧时代磨合期里的牺牲品,用一条命给中国的法制史填了个坑。
那个年代的荒诞,不仅在朝堂之上,更在这些不起眼的棉花地里。
参考资料:
陆军部法制局编,《暂行新刑律释义》,1912年版。
宝山县志编纂委员会,《宝山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