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强闯女澡堂打人,多名女性正在洗澡,最新进展:涉事男子被行拘,律师:澡堂也需为其失职担责
发布时间:2026-01-30 18:00 浏览量:1
记者1月30日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相关部门获悉,1月29日零时,鹿邑县四季和园洗浴中心发生一男子闯入女浴室滋事事件。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并同步开展调查工作。目前该涉事男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责令洗浴中心负责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涉事洗浴中心已停业整顿。
1月29日,有网民发布短视频称,28日晚,河南周口鹿邑县一浴池内,一男子闯入女公共浴室内殴打老婆,同浴室内还有不少女顾客。30日上午,浴池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涉事男子已被警方控制。
30日,一当事人家属表示,28日23-24时,他家人在鹿邑县一酒店公共浴池内洗澡,一男子突然闯入女浴室殴打其中一位女士,浴池处理也不及时,冲进去5分钟都没人阻拦,同浴室里还有不少女孩在洗浴,最后浴池说一个人给20张澡票作为赔偿。
随后,记者致电该浴池,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去拉他,但被该男子推倒,后来才把他拉出来,我们也是受害者。”30日,记者从鹿邑县公安局获悉,辖区派出所正处理此事。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观点:澡堂也需为其失职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打人的男子强行闯进女澡堂,导致7名女客的隐私被看到了,男子侵犯了这些女客的隐私权。对于这种民事侵权行为,女子们有权要求男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
另外,男子打的虽然是他的老婆,但不管打谁,这种打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男子殴打妻子,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万一男子的老婆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男子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发时,男子闯进女澡堂,在里面待了长达五六分钟,澡堂的工作人员才姗姗来迟将他拉出去。这说明,澡堂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男子的闯入和打人行为,存在明显的失职,未能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澡堂称他们也是受害者,完全站不住脚,更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总的来说,男子要为他的违法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而澡堂也需为其失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