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女性控诉盲人推拿师猥亵!拘留生效,当事人发声,网友不买账

发布时间:2026-02-02 13:03  浏览量:2

北京通州,一起盲人涉嫌猥亵案件引发了关注,5名女患者称推拿时遭猥亵,盲人推拿师被处行政拘留。而且检察机关还发出建议函,要求相关法院解除这名推拿师的劳动合同,对此网友纷纷追问:就没有女按摩师吗?又接受了男性按,又觉得按的敏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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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新闻网报道称,案件起因还要追溯到2022年10月30日,女患者吴某(化姓)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在潞河医院做推拿时,遭医院盲人推拿师王某国猥亵。

随后,陆续又有包括潞河医院医生于某(化姓)在内的另外4人报案,称曾在做推拿时遭王某国猥亵。后王某国因猥亵被通州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王某国不服,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通州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尚未查清,判决撤销此前对王某国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通州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立国的诉讼请求。

后王某国又申请了行政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王某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当事人王保国很委屈,“我只是正常地进行推拿,并不认为当时的动作是猥亵,也没有那样的想法。”

但是,相关受害人也表示:“我不理解他作为加害者,为什么到现在还不承认,他给我带来的心理阴影持续了很长时间。”

评论区中,马上有热心网友留言:选择盲人按摩,那就应该接受有可能产生的误解。猥亵本就很难界定,特别是按摩的时候,按这样的标准,催奶师就不用说了

还有不少网友质疑:盲人按摩师在给女性做推拿时遭猥亵,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文章里也没有交代清楚到底猥亵哪个部位了,是否属于诬告?冤枉了盲人按摩师?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网友热议“接受男性按摩就该默认敏感接触”,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核心要件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接触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部位” 。

本事件中,推拿服务有明确的专业边界,即便患者选择男性技师,也不意味着放弃身体隐私保护权。

本案中,5名受害人独立报案且陈述细节一致,二审法院结合调查笔录、诊疗规范等证据,认定王某国的操作超出合理推拿范围,符合猥亵的法律定义。

需特别说明的是,盲人身份并非免责事由,该法第14条仅规定盲人违反治安管理可“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而非绝对免责,本案中多人受害的情节已不符合从轻条件。

第二,不少网友质疑“没说清猥亵部位就是事实不清”,这混淆了法律认定与信息公开的边界!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链条”的标准,无需向公众披露隐私细节 。

司法实践中,多人独立报案且陈述一致,本身就是极强的证据链。本案中,公安分局提交了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推拿行业操作规范等证据!

所以说,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已能证明违法事实,因此撤销一审“事实不清”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隐私的案件细节不公开,恰恰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不能以此反推“事实不清”或“诬告”。

三、消费者有“性别选择权”,医疗机构需尽到告知义务

首先,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按摩服务中“技师性别”属于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核心信息,医疗机构必须主动告知并征得同意,不能以“没有女技师”或“默认接受”为由剥夺选择权 。

所以说,评论区中,不少网友追问“就没有女按摩师吗”,直指服务行业的权利保障漏洞。本案发生在公立医院,更应遵守隐私保护规范!

其实,大家都应该知道,医疗类推拿虽以治疗为目的,但仍需划分隐私保护边界,比如提供遮挡工具、明确告知操作范围等。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刑事案件的解释》第13条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的人员,可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因此,本事件中 ,检察机关建议解除劳动合同,这既是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对行业规范的维护!

最后,这起案件的核心矛盾,是专业服务边界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选择盲人按摩是对专业技能的信任,而非对身体权利的放弃;男性技师提供服务是职业选择,更不能成为突破隐私边界的借口。

医疗机构应完善性别选择机制,从业者需坚守专业底线,消费者也要明确主张权利——只有各方守住边界,才能避免类似争议重演。

你认为推拿服务中该如何平衡专业操作与隐私保护?欢迎在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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