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房之内无“强奸”:古代女性几乎无法反抗丈夫,除非一种特殊情况
发布时间:2026-02-06 16:37 浏览量:2
乾隆十二年的山西马邑县,十三岁的农家女孩王氏嫁给了任天福。四个月来,她"每和衣而睡",任天福要求她脱衣就寝,王氏拒绝。愤怒的丈夫将她殴伤。次日,母亲黄氏来看戏,见女儿被打伤气愤难平,带着侄子王昌前往质问。斗殴中,王昌将任天福之父任顺殴打致死。最后王昌被判绞监候,黄氏的反抗才是"不当之举",间接导致血案。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丈夫对妻子身体的强制,从未被定义为犯罪。
在同时期的西方,其实女性同样 面临困境。西方基督教传统从"自主同意"(free consent)出发,却走向了"婚内豁免权"的悖论。即女性自愿缔结婚姻,便永久让渡了对身体的支配权。婚姻义务成为不可撤销的契约,妻子无法主张"未表示同意",因为她在婚礼上的"我愿意"已被视为永恒的许可。中国古代法律达到了同样的实践效果,却建立在完全不同的意识形态地基上。
乾隆四十九年的秋审上,皇帝亲自对比了两起杀妻案,为我们展示了清代司法如何权衡婚姻暴力的边界。
第一案:陈明贵之妻林氏嫌弃丈夫贫穷,与婆婆争吵,多次表示想离开。当陈明贵斥责时,她转而谩骂其母。陈明贵将妻子勒死。乾隆朱批:"如此悖伦逆理之妇,实为法所不容……是陈明贵之杀妻实由伊妻忤逆,与逞凶故杀有间。娶妻本为养亲,而明刑即以弼教。"皇帝将这种愤怒称为"义忿"。陈明贵虽被判绞刑,但实际被皇帝赦免了死刑。
第二案:三十余岁的王添富因十七岁的新婚妻子于氏拒绝同房,不仅拳打脚踢,更用火钳炙烧其下体,致其当场殒命。乾隆的批复截然不同:"该犯年已三十余,于氏年甫十七,乃以不肯与伊同寝,顿起杀机,殴烙并施,残忍已极……将来秋审时,自当情实予勾,以儆凶残。"乾隆认为王添富应判处死刑,他认为王添富的罪行不在于强迫同房,而在于"淫欲"——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冲动为婚姻关系所不容。他本可以"教导"妻子履行妇道,而非"将她折磨至死"。
道德方面的权衡,对杀妻案件的判决影响甚大。明清时期的法律皆规定,若丈夫将正在与人私通的妻子捉奸在场,则可将她和奸夫杀死而无罪,但条件是须“登时杀死”。易言之,只要丈夫是出于“义忿(愤)”而杀死威胁到自己家庭和家族血统之根本完整的妻子,那么他杀妻的行为就有可能无罪。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清代婚姻暴力的精细语法:丈夫可以使用暴力,但必须是"义"的延伸,而非"淫"的放纵。惩罚的轻重不取决于妻子的身体伤害程度,而取决于丈夫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性的婚姻基础——即维护家庭秩序和孝道伦理。
因此女性如果能够占到孝道伦理的优势,就获得了反抗丈夫的某种特权。例如乾隆七年的旌表档案记录了一个极端案例:一名童养媳因未婚夫企图提早圆房而奋力抵抗,最终丧命。朝廷的圣旨赞扬这个童养媳"以礼自持",拒绝"夫之私欲"。
这个案例的逻辑就是,童养媳反抗的理由是"男方父母尚未正式同意"——提前圆房越过了贞节的界限,违背了"礼"的规范。她的抵抗之所以值得嘉奖,是因为服从了更高层次的权威:父母之命。圣旨中的措辞呼应了儒家经典的深层结构:赋予性交正当性的原则是"礼",即子女对父母权威的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