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总工会发布提示函,明确提示各用人单位保障女性职工权益

发布时间:2026-03-06 18:38  浏览量:2

3月5日

天津市总工会发布提示函

明确提示各用人单位

保障女性职工权益

其中提出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假(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示各用人单位:

一、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二、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

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的规章制度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四、保障女职工婚育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假(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的婚假、生育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双方约定或者相关规定计发。

五、畅通女职工维权渠道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争议。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让我们共同努力,加强对女职工的权益维护和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天津市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反映。

天津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