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未成年女性在酒吧、会所促销”,湖南怀化2人因违法合伙起纠纷…
发布时间:2025-11-26 16:20 浏览量:3
未成年人保护红线不可碰!
违法合伙衍生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吴某恒诉李某成合同纠纷案例普法解析
01
案情简介:
违法合伙起纠纷,借条背后藏隐患。
原告吴某恒与被告李某成均从事娱乐行业相关工作。2022年起,二人合伙在多家酒吧、会所开展酒水促销业务,约定由李某成通过网络平台、熟人介绍招募女性促销员(其中80%以上为未成年人),吴某恒承担招募人员的食宿成本,双方按酒水销售额10%提取佣金,扣除成本后平分利润。
2023年5月,李某成提出退伙,经清算后向吴某恒出具《借条》,载明需补偿吴某恒15000元,同时约定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等事项。
2024年3月,李某成因购买机票向吴某恒借款1760元,仅偿还360元,剩余1400元未结清。吴某恒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成偿还15000元清算款、1400元机票欠款及高额利息、律师费等共计16400余元。庭审中,李某成认可1400元机票借款未还,但辩称15000元借条是被逼迫出具,该款项并非真实借款,而是违法合伙的清算款,不应支付。
02
争议焦点:
三类诉求的法律边界如何界定?
焦点一:违法合伙的清算款,能否以“借条”形式主张?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伙业务的核心是招募未成年人在酒吧、会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从事促销,该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改)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合伙合同因违法自始无效,基于该违法合伙产生的15000元清算款,本质是违法经营债务,即便以“借条”形式呈现,也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同时将案涉娱乐场所及二人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焦点二:正常生活消费借款,是否应得到支持?
李某成因购买机票产生的1760元借款,属于双方基于日常生活需求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
因此,法院对吴某恒要求偿还剩余1400元机票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焦点三: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吴某恒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日1%)及律师费,均基于无效的合伙合同约定。
由于主合同(合伙合同)无效,依附于主合同的相关约定亦无法律约束力,故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依法驳回。
03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恒借款1400元;驳回吴某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4
法官提醒
1.未成年人保护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娱乐场所更应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严禁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参与经营。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相关主体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2.合法借贷需以真实合法关系为前提: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若借款源于违法活动,即便签订借条,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而基于日常生活、合法经营等形成的真实借贷,法律将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经营活动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主动遵守法律规定,摒弃“违法逐利”的侥幸心理。违法经营不仅可能导致投入无法收回、收益不受保护,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