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家庭成员”,这新规到底对女性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5-12-04 13:44  浏览量:1

文 | 米粒妈

最近挂在热搜上的新规大家都看了吧?婚前同居被认定为家庭成员,这个爆炸性新闻相信每个人刚看见的时候都一脑袋问号。

评论区整活的不少,有人说那我找个北京人合租能拥有北京户口吗?也有人说我跟我老板谈个恋爱能分走一半公司吗?

但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讨论,还是因为看见这个新规后,男女都觉得自己亏了。

男方首先想到的是:同居算家人,那分手了岂不是要被分走一半财产?

女方担心的是:如果他打我,本来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的,这下成了家暴了,判罚反而轻了怎么办?

还有一个认定上模糊的界限,就是所谓的“稳定共同生活”到底是时长多久?怎么界定?

那都算家人了,权利义务该怎么落实?一方重病另一方提分手,还能不能分得掉?

一个新规的出现,就像蝴蝶效应,激起了无数连锁的思考。

而所有的探讨,不过是出于对未知的事物缺乏安全感。

当我们处于某种新鲜事物刚刚产生的模糊地带,权益的线还能否划得清楚?

今天这篇我就根据自己这几天的研究成果,给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对于大家脑补出来的诸多顾虑,新规给出了明确的范围:不涉及财产,只涉及家暴。

也就是说,“同居=家庭成员”这个认定,仅限于反家暴领域,并不等同于承认“事实婚姻”。

在财产分割、法定继承、离婚补偿等问题上,法律依然严格区分“婚姻”与“同居”。

所以财产方面的担忧真的大可不必,因为人家压根没涉及。

然后再说家暴这个维度,新规建立的初衷,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女性维权的。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我觉得这一条,其实重点在后半句。那就是精神虐待方面,给了我们更大的空间去维权。

特别典型的,我们大家都知道的案例,就是北大包丽案。

这是全国首例同居关系精神虐待致死入刑的标杆案例,也是PUA这个词的来源。

但是,当初认定包丽男友牟林翰犯罪事实的过程困难重重,就是因为从始至终,牟林翰没有动包丽一根手指头。

2018年牟林翰与包丽确立恋爱关系后,在北京的学生公寓同居,还互相见过家长。

2019年初起,牟林翰就开始对女友包丽实施PUA。

他频繁追问包丽以前的性经历,并以这个事儿为突破口,从精神上凌辱女友,让她觉得自己低人一等,从而对他的要求绝对服从。

他不仅要求包丽称自己为“主人”,还提出拍裸照、纹专属标识、怀孕后堕胎留病历单等极端要求。

包丽在极端的精神摧残下不堪忍受,遭辱骂后服药自杀,2020年救治无效死亡。

那时候虐待罪的适用对象仅限“家庭成员”,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

所以庭审中,牟林翰就抓住了这个核心去辩护,否认虐待罪成立。

当时要定罪,需要搜集两人见家长、稳定同居等事实证据,难度极大。

但现在就不一样了,同居直接等于家庭成员,精神虐待也算暴力,像这种“不碰你但是PUA你”的事儿,就好判断了很多。

另外,以前“虐待”的概念几乎等同于拳打脚踢等身体暴力,精神摧残是否属于虐待罪范畴,并没有明确标准。

像牟林翰这种诛心的PUA方式,虽然对对方造成了致命的精神摧残,但他还真就没动过手,也没有直接的物理伤害。

那新规对精神虐待的界定,就能直接让牟林翰满足情节恶劣的虐待罪的判罚标准,也不用辛苦搜证了。

还有,包丽是自主服药自杀的,当初牟林翰的律师就说包丽的自杀是自身选择,与他的言语行为没有直接关联。

要证明这两者有关系,其实难度也很大。

现在就不同了,有了新规,法院就可以结合施暴行为的持续性、恶劣程度,直接认定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让追责更顺畅。

其实我们每天刷短视频,都能听见大量的心理学名词。

什么“PUA”“NPD”“煤气灯”……就是因为精神虐待已经很普遍了,普遍到我们这些心理学小白都能随口说出这些专有名词了。

那针对同居情侣中长期的精神虐待,也确实是需要更严谨的判断标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毕竟很多时候,精神虐待更隐形、更难以识别,但它对人的杀伤力并不比拳打脚踢差。

所以我觉得在这个维度上,对女孩子还是比较利好的。

然后我再来说一说家暴这个层面。

其实我刚看到这个新规的第一反应,也是觉得情侣同居、朋友、同学、陌生人,无论什么关系打人都犯法,这不是天经地义嘛!

非得给界定为家庭成员然后归为家暴,这有什么好的?

但这个事儿也不能这么简单地去看。

家暴和普通故意伤害,是有区别的。这两者在行为特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差异极大。

说直白点,陌生人、普通朋友间的故意伤害判定,通常得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了才能追刑责;但是针对家庭成员的家暴相关法律,核心是预防和制止暴力。

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就能直接禁止施暴者靠近受害者。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在重大伤害发生前就干预。这一点确实是普通故意伤害做不到的。

再有,普通故意伤害一般都是单次偶发的,但同居伴侣要真是有这情况,那大概率是长期反复的。

要是再有长期辱骂、情感操控,这些根本没碰一个手指头的精神虐待形式,那普通故意伤害根本界定不了,也管不着。

新规就把这部分权益给补上了,我们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前制止暴力升级,避免小伤害酿成大祸。

每一个全新的规定出现后,都会出现新的保护和新的空子。

事物一体两面,尤其还是这么宏观的事,里面哪个环节有模糊地带,其实都有被钻空子利用的隐患。

“共同生活”没标准,到底同居多久算“稳定”?

是3个月还是1年?AA制同居算不算?现在没明确说法。

这就有很大的空间了,比如有人短期合租半年,闹矛盾的时候他硬说自己是“家庭成员”;再或者有人确实是情侣稳定同居,出了问题却拿不出完美证据,被认定成了合租关系。

这就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当然,这些问题就得在日后慢慢调整修补和完善了,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整体看下来,新规还是挺靠谱的。它本质上是对受害者扩充了保护,原有的保护也并没有被削弱。

要是施暴者造成了轻伤以上的身体伤害,比如骨折、重伤,照样按故意伤害罪定罪,该判几年甚至死刑,都不会打折。

但虐待罪针对的是之前没法追责的持续性精神虐待、没到轻伤的反复身体折磨,比如天天辱骂、故意饿肚子这些。

简单说,以前这些“不算重伤但磨人的伤害”只能吃哑巴亏,现在终于能定罪了,是法律制裁做了一层“加法”。

像包丽案那样只有精神虐待、没身体重伤的情况,放在以前连定罪的门都摸不着。

新规不仅能直接认定同居的“家庭成员”身份,还把辱骂频次、造成的自杀后果等作为虐待罪“情节恶劣”的依据,让精神虐待跑不了。

另外,受害者还能提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靠近、发骚扰信息,不用等悲剧发生才补救,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帮受害者撑腰的举措。

简单说就是,新规是给那些之前“没法管”的隐蔽伤害找了追责路,而不是给严重伤害开了“轻罚门”。

这对绝大多数同居暴力受害者来说,是能实实在在拿到的保护。

说完了好的,再说说坏的。

每一个法条发布的初衷都是好的,但执行的是人,而人都喜欢怎么省事怎么来。

精神控制会不会成功按照虐待罪去处理,还是未知数,唯一希望的就是同居案件不要按家庭纠纷处理。

因为法条指向的是补充精神虐待这个空白,但是执行下去,可能家暴作为家庭纠纷调节调节更省事,那受害者就还是得靠自己上诉,自己维权。

我相信无论是婚内家暴还是同居家暴,对女性权益的坚决捍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呼吁,也需要不断补充完善相关的法规才行。

说得再直白点,新规是好新规,执行能不能好好执行,就不知道了。

至于新规的出台,会更削弱年轻人结婚意愿的这种说法,我觉得也很片面。

很多评论都说反正同居都算一家人了,那更没必要结婚了。

但我觉得不是这样看的。

因为新规的适用范围其实很窄,它只针对暴力范畴。财产啊、继承啊、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啊……各项婚姻权益全都没涉及。

婚姻承载的责任义务,依然是同居关系比不了的。

新规其实更像是一种区分。

它给了大家两种选择:想只求人身安全保障,同居也能有;但要是想要财产共有、继承保障、亲属相关权利这些完整的权益套餐,就必须走婚姻登记这条路。

结婚、离婚、同居、独身、单身带娃……我们自主选择的任何一种生活状态,都是为了让自己更幸福。

但一切的前提是,无论选择哪种,都能在一个相对更完善的保护下安全地生活。

就像上野千鹤子说的:

“真正的进步,不是所有人必须结婚或不婚,而是让每个人都能安全地说出‘我想要怎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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