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女性嫖娼是否构成违法?
发布时间:2025-12-08 14:45 浏览量: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在执行中不区分性别,其核心是规制“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换取性服务”的行为,无论支付方或服务方的性别如何,都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案例一:
男性支付方,未遂处罚:朱某与卖淫方谈妥700元价格并抵达交易地点,因卖淫方拒绝交易未遂,被认定构成嫖娼。
案例二:
达成合意:杰某通过微信提出性交易并支付300元,双方因价格协商未发生关系,仍被认定为嫖娼。 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朱某因情节较轻(未遂)被拘留2日;杰某被处以罚款。
要点归纳
行为本质:法律规制的是“财与性的交换”这一行为本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约定、提供或接受性服务的事实。
性别中立:法律条文中的“卖淫”与“嫖娼”并未限定行为人的性别。“卖淫者” 可以是任何性别,“嫖娼者” 同样也可以是任何性别。
界限:
治安违法: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通常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
刑事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无论涉及何种性别组合,都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犯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考量因素:是否实际发生性关系不是定性的唯一标准。只要双方就财物与性服务达成合意,并已着手实施,即使因故未发生性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并受到处罚,但可能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