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引领与乡村治理效能提升
发布时间:2025-12-23 04:28 浏览量:3
转自: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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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与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乡村善治、推动性别平等的关键之举,是政策推动、乡村发展需求与社会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2019年至202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显示,女性村支书、村主任占比提升,平均年龄更小、文化程度更高,在村民自治、社会治安、道德建设等领域表现突出。当前仍存在女性村干部缺失、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需通过强化制度保障、提升治理能力、彰显性别优势等举措,推动妇女更好参与乡村治理,全面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 杨丽
妇女参与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乡村善治、推动性别平等的关键之举。为分享中国经验、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中国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在梳理妇女参与乡村治理背景的基础上,利用2019年和202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全国31个省(区、市)352个村的乡村治理情况调查数据,描述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与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充分发挥妇女在乡村治理中作用的建议。
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背景
妇女参与乡村治理是政策推动、乡村发展需求与社会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产生背景与现行制度保障、乡村发展阶段以及传统观念变化密切相关。
一是政策法律为妇女参与乡村治理营造了良好环境。201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针:“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202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将于202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这些政策法规为女性进入治理体系提供了制度性通道。同时,各级妇联组织积极推动、培育女性的参与意识,成为连接女性与乡村治理的重要纽带。
二是妇女参与乡村治理顺应了乡村发展的现实需求。现代乡村治理越发重视民生服务、文化建设、矛盾调解等领域,逐步从“单一管理”向“多元服务”转型,亟须多元主体参与。女性在家庭和社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乡村教育、养老、妇幼权益保护、社会家庭关系等议题有着直接的体会。女性参与乡村治理可以为上述议题提供女性视角的解决方案,让治理措施更贴合实际需求。此外,在乡村人口空心化、老龄化问题逐步凸显的背景下,乡村留守群体中女性占比有所上升。要填补乡村治理力量缺口,必须充分吸收女性群体进入治理队伍。
三是性别平等意识的普及与深化为女性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社会条件。一方面,法律与制度的建设完善引领社会形成性别平等意识。我国宪法明确“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打破了女性不宜参与公共事务的传统认知。另一方面,行动支持与能力建设也让妇女更加相信自己的能力。妇联组织、乡村振兴相关项目等有意识地向女性倾斜资源,提供培训、资金和实践平台,将性别平等意识转化为具体的支持行动;通过参与培训、社区活动等,女性在组织协调、公开表达、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本领和信心得到提升,激发了女性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力与能力。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我国家庭社会关系渐渐改变,家庭性别分工模式逐渐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向更加多元形态转变。更多男性家庭成员分担家务与育儿责任,为女性参与公共事务腾出时间与精力。性别平等意识的普及让村民逐渐认可女性的治理能力,更愿意接受女性领导。
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与成效
女性村“两委”主干占比提升,整体素质较高。农村固定观察点2019年的数据表明,在有效调查村里,有335位男性村支书、16位女性村支书,女性占比为4.56%;有308位男性村主任、14位女村主任,女性占比4.35%。截至2024年,有效调查村中有316位男性村支书、34位女性村支书,女性占比上升到9.71%;有309位男性村主任、33位女性村主任,女性占比上升到9.65%。女性村支书和村主任人数都比五年前增长一倍多。与男性相比,女性村支书、村主任的平均年龄更小、文化程度更高。2024年,调查村女性村支书或村主任的平均年龄略高于46岁,男性村支书或村主任的平均年龄高于49岁;女性村支书或村主任的平均受教育时间将近13年,而男性村支书或村主任的平均受教育时间约为12年。
农村女性带头人治理效能表现突出。为刻画农村带头人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选取村支书兼任村主任的村庄进行分析。围绕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社会治安和道德建设三个核心维度,对比不同性别带头人引领下的乡村治理效能。2024年的数据中,同时担任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女性共计30位,同时担任村支书和村主任的男性共有272位。基于性别差异的比较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女性带头人在村民自治方面表现更突出。在村民自治的多项指标中,女性带头人引领下的村民自治指标平均值都高于男性带头人的指标平均值。例如,女性带头人引领的村庄,96.67%有村庄规划,93.33%有红白理事会,100%有村规民约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并且会进行村务公开。村委会选举投票率平均为92.97%。而在男性带头人引领的村庄,91.54%有村庄规划,80.51%有红白理事会,村委会选举投票率平均为87.78%。这表明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女性带头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执行成效更为突出。
其次,女性带头人在治安管理方面表现更有效。数据显示,在女性作为带头人的村庄中,年内平均发生各类民事纠纷6.23起、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案件0.23起、各类刑事犯罪案件0.1起、年内开展普法教育6.03次;在男性作为带头人的村庄中,相应数据分别为6.4起、1.97起、0.21起和4.58次。相较于男性带头人村庄,女性带头人村庄的普法频次更高、民事纠纷、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均更少,社会治安治理成效更显著。
最后,女性带头人在道德建设方面表现更优秀。调查表明,在女性带头人的村庄中,获得各级“好儿女”“好邻居”称号的平均人数远高于男性带头人的村庄。对这一现象合理的解释是,女性在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时具有独特优势,作为农村带头人,她们在道德建设中更倾向于采取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的措施,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更为显著。
充分发挥妇女在乡村治理中作用的建议
总体而言,妇女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但仍存在女性村干部缺失、女性带头人数量不足、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强化制度保障,筑牢参与根基。女性参与乡村治理既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作用,对因各种原因导致女干部缺失或女干部人数不足的村,应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补女干部,如在实践中通过“专职专选”创造女性当选条件,即在选举时,专门设定一个或多个妇女委员职位,仅限女性候选人竞争。以及通过“先进后出”方式提供补救渠道,即当一轮选举结束后,如果产生的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则通过“补选”或“增补”的方式,先让一名得票较高的女性候选人进入村委会,然后再等待男性成员退出职位,以确保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合法权利和代表性。
提升能力素养,强化人才支撑。应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农村女性带头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女性村干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为妇女提供实践锻炼机会,增加女性处理公共事务的经验,特别应给予年轻、文化程度高的女性更多地发挥领导才能的机会,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结构合理的女性治理人才队伍。
彰显女性优势,优化治理效能。妇女在调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方面更具亲和力,应在基层治理中充分发挥其柔性力量。鼓励妇女带头人在“各级好公婆”评比、文明家庭建设,以及本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多下功夫、积极作为,促进乡村治理多元化和精细化,全面提升乡村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