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性伙伴,得到的是钱,失去的可能是自由

发布时间:2026-01-08 03:10  浏览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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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看到一则疑似女性的表述:

我前男友本来都要结婚了,结婚不想给彩礼,我是先啥都同意他,他说什么都同意,他让我跟他睡就跟他睡,第二天中午我提着他内裤去报警然后去的鉴定中心,律师等,最后25万调解了,但是强奸是刑事案件,就算调解了他依然被判了,这个风险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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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述真的,那还是有大风险的。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一则未成年女子李某某伙同他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侦查监督案。

受害人孙某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

2021年10月30日,孙某某与李某某(女,2004年出生,案发时李某某未满18周岁)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并见面,共同就餐饮酒后,在某洗浴中心发生性关系。

31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电话报警称因醉酒被孙某某强奸。

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警时发现,孙某某身上有疑似被李某某反抗所形成抓痕,结合李某某陈述,认为孙某某有实施强奸犯罪嫌疑,遂于当日立案并对孙某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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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孙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

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现,自书材料中所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人(李某某)是报假案”的内容与李某某报案时和立案后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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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分析发现以下问题线索:

一是案发后有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以撤销报案为条件向孙某某家属索要3万元赔偿款,并在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但在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情况时,未再接听公安机关电话。

二是经审查李某某陈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姑姑”系李某某电话联系到场,但外貌年纪明显较小,似与“姑姑”身份不匹配,公安机关也未核实其身份,二人亲属关系存疑。

三是经审查案发洗浴中心监控视频,发现李某某与孙某某进入洗浴中心时行动自如、举止亲密,李某某关于醉酒后被孙某某强奸的陈述真实性存疑,存在报假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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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核查李某某及其“姑姑”“姑父”三人户籍信息、通信信息、住宿信息及出行信息,查明:

一是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身份为编造,真实姓名为王某甲、王某乙,年龄刚满18周岁,与李某某无亲属关系;

二是案发当日三人共同从住宿酒店出发至案发洗浴中心,并在案发后频繁电话联系,存在串通实施诬告陷害犯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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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查明李某某等三人于2021年6月至11月间,在河南、四川等5省8地以相同手段实施诬告陷害8起,其中4起向被诬告人或其家属敲诈勒索共计23.7万元。

同时,根据诬告陷害案侦查进展情况,孙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被依法撤销。

2023年1月17日,文峰区人民法院以犯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等三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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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追究李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分别向另外7起诬告陷害犯罪事实发生地的司法机关通报了李某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案的侦查、起诉情况,移送了监督线索和证据材料。

当地司法机关对1名已被错误立案侦查的被害人依法撤销案件、对1名已被错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害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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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发生个性关系都让人提心吊胆,真是世风日下。

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这个案例值得广泛宣传才行。

2026年1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