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性取保候审后,孩子出生了还能继续取保吗
发布时间:2026-02-19 23:52 浏览量:3
怀孕女性取保候审后,孩子出生了还能继续取保吗
怀孕女性取保候审后,孩子出生的,只要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可以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
,不会因孩子出生而自动撤销取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保护范围包括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孩子出生后,当事人属于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仍可适用该条款继续取保。
孩子出生后,当事人需及时将婴儿的出生证明等材料提交给执行机关,证明自己处于哺乳期间。哺乳期间的取保候审期限仍计入十二个月的总期限内,若总期限尚未届满,执行机关会继续对当事人进行监督考察;若总期限即将届满,案件仍未办结,办案机关可能会根据情况延长取保期限(累计不超过十二个月),或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取保的前提是当事人仍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无社会危险性。若当事人在哺乳期间违反取保规定(如擅自离开市县、串供等),或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机关仍有权撤销取保、重新羁押。同时,哺乳期间并非无限期保护,通常以婴儿满一周岁为限,婴儿满一周岁后,当事人若仍不符合其他取保条件,办案机关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