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妹说法 | 第167期 为女性幸福筑牢法治防线——《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婚姻家庭权益保障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24 15:46 浏览量:1
自2026年1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生效施行。《实施办法》从婚前保障、家暴防治、纠纷化解三个维度,为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筑起全方位的法治屏障。下面秦小妹为大家逐一拆解相关条款中的法治要点与实践意义。
第三十六条
婚前保障“双服务”,为婚姻筑牢健康与认知根基
本条聚焦婚姻缔结的前置环节,通过“健康服务+辅导服务”的双重保障,从源头降低婚姻风险,引导公众树立文明婚恋观。
在健康保障方面,条款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或健康体检服务。这并非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基于人口健康与家庭稳定的制度设计。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婚前医学检查涵盖指定传染病、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关键项目,医师会针对检查结果提供医学建议,帮助双方了解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后矛盾或后代健康风险。条款提出“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倡导双方共同参与体检,既体现对个体意愿的尊重,也传递出“婚姻健康需共同负责”的价值导向。
在辅导服务方面,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前教育”义务被明确提及,内容覆盖婚前教育、婚姻法律法规、家庭美德等方面。这一规定打破了“婚姻登记仅为走流程”的固有认知,将法治宣传与家风引导融入登记环节,帮助新人树立平等相处、互敬互爱的家庭观念,从源头上减少因认知偏差而引发的婚姻纠纷。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对反家暴法治体系的重要补充,明确了对女性家暴的绝对禁止性,同时强化了对弱势女性群体的特殊保护,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条款开篇即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里的“任何形式”不仅包括殴打、捆绑等肢体暴力,还涵盖侮辱、诽谤、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与冷暴力。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不再被视为“家务事”,公权力机关必须依法干预,不得推诿、扯皮。无论是持续反复的家暴行为,还是单次情节严重的暴力侵害,受害妇女都有权寻求公权力救济。
值得关注的是,条款对女性未成年人、老龄妇女、残疾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及重病妇女给予特殊保护。这类群体受生理、年龄或健康等的局限,在面对家暴时更易陷入弱势,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意见作出了细化规定:公安机关可对施暴人采取训诫、强制措施,民政部门可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必要时相关部门或近亲属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为特殊群体织密防护网。
第三十八条
多元化解纠纷,凝聚社会合力护权益
本条立足婚姻家庭纠纷的复杂性,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让女性权益保护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条款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核心在于“源头治理”——通过提前干预、主动排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而非等到纠纷激化后再被动应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为社会力量参与维权提供了制度通道。这意味着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工组织等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服务,弥补政府部门服务资源的不足。同时,条款明确妇女联合会的协同职责。妇女联合会作为妇女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与司法行政部门形成联动,既能为妇女提供精准帮扶,也能推动纠纷高效化解,形成维权合力。
法治为翼,守护婚姻家庭中的“她力量”
从婚前的健康与认知保障,到家暴中的特殊保护,再到纠纷化解的多元支撑,三条条款层层递进,构建起全链条的女性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体系。法律不仅是“底线守护”,更是引导公众树立文明婚恋观、家庭观的重要保证。
当面临婚前健康权益受损、家庭暴力威胁、婚姻家庭纠纷时,女性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一次对合法权益的主张,都是对自身幸福的守护,也是对文明家庭关系的确立和维系。
法治护航,方能家和业兴。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规定,守护婚姻家庭的美好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