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家暴女性不敢求助!最高检发布会,现场为她们提供建议
发布时间:2025-11-25 17:35 浏览量:2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
在现场,有记者提问,对于广大潜在的、可能正身处家庭暴力风险中的女性,能否提供一些依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专业建议呢?
“家庭暴力存在隐蔽性、长期性和反复性,习惯上又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等普遍观念,而且受经济依赖、子女牵绊、社会评价等种种因素影响,很多被家暴女性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有的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万顺说。
他提到,近年来,一系列反家暴法律法规的颁布,构建了日趋完善、严密规范的反家暴法律体系。
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既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寻求帮助。
若进行报警求助,需保留好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会记录加害人身份、实施家暴的事实及不得实施家暴的警告,既能警诫威慑施暴者,也能成为依法惩治施暴者的重要证据。如果遭遇肢体暴力造成人身损害,要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或到伤情鉴定机构开具鉴定,并保留鉴定意见。
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在保护期内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甚至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若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涉家暴刑事犯罪的同时,还可以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或申请撤销监护权,并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检察机关还可以针对家庭暴力各责任主体应当履职但未履职尽责,造成家暴长期、严重、普遍发生的情形,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责任主体履职。
他还提到,在办案中我们也发现,有的家暴被害人采取自力救济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受害者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最大限度避免陷入“以暴抗暴”的违法困境。
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相关单位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在现场,张万顺发出呼吁。
“在此,也诚挚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反家庭暴力意识,各级职能部门共同做实前端矛盾化解、家庭暴力隐患排查等工作,促进家庭暴力早发现、早干预、早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