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妇女节|我国保护女性的法律你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6-03-08 17:49 浏览量:2
一
女性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01
《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02
《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一)《民法典》对女性的保护
1、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结婚自愿、知情权、人身财产安全、对子女平等的监护权、有权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等各种权利。涉及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较多,以下仅列举个别条文供大家学习: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男女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民法典新增协议离婚冷静期,规定了协议离婚中一方在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撤回申请,给予冲动下提起离婚的双方一个缓冲期。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诉讼离婚,如法官调解无效并且出现一方有家暴、虐待家庭成员或吸毒、赌博等恶习的,可以准予离婚;如男方起诉离婚的,对男方的诉权作了一定限制,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些规定对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妇女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大多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伤痛,家暴现象不仅存在农村和普通阶层人群中,在城市和高知识分子人群中也常见,因家暴发生往往场所隐蔽、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世俗传统观念束缚,妇女在遭受家暴后不能积极自助或求助他人,导致身心受到伤害甚至酿成各种悲剧。
针对这种社会现象,我国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系统规定了何为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法律责任等,特别是创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妇女、儿童设置了一道抵御家暴的盾牌。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本人申请,也并非只有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在不幸遭受家暴时,妇女应留存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保护,勇敢地向家庭暴力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继承权男女平等,丧偶儿媳在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劳动法规定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工作平等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女性平等权的重要范畴之一。在我国劳动法中具体规定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
妇女
平等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
责人员性侵罪
因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弱势地位和生理特点,在社会中女性的(包括幼女、未成年女性)生命健康权和人身安全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刑法中,针对女性的犯罪主要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一部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补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制度化、系统化、全面化,按照宪法规定的六大权利——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是一部妇女权益的保障书。以下节选部分条文一起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