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拒绝赡养、遗弃老人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2026-04-24 21:56  浏览量:1

老人高某自2015年起因患糖尿病、器官衰竭等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陪护照料。高某育有三子:高大、高二、高小小。其中,高大因早年与高某存在矛盾,自1990年起离家出走,此后35年未与高某联系,也未支付过任何赡养费用。

2015年高某病重后,高二、高小小多次联系高大,希望其承担赡养责任与医疗费用,却遭高大拒绝。高大声称 “已与高某断绝父子关系”,甚至表示“高某的晚年生活若高二、高小小不管,就听天由命,自己不会出一分医疗费”。无奈之下,高二、高小小只得轮流照料高某,并在自身经济拮据的情况下,独自承担了高某的全部治疗费用。

2025年6月,高某因多器官衰竭去世,留有一套遗产房屋。高二、高小小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时,要求高大配合,却被高大索要20万元“好处费”,并声称“此前断绝父子关系只是气话,自己仍有权继承房屋”。双方协商无果后,高二、高小小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结果:

涉房屋由高二、高小小共同继承,高大不享有任何继承权。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亦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虽然高大口头表示与高某断绝父子关系,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解除父子关系,高大在高某年老需要人照顾看管且有能力及条件的情况下,无论从精神慰藉还是物质提供上,都恶意拒绝,未给家庭提供任何帮助。同时,高大数次与家人表示与高某断绝父子关系的态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高大与高某虽未解除父子关系,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高大对老人构成遗弃,应当依法判决其不享有任何的继承权利。

案例分析律师

昝日玥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合伙人,昆明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调解专业委员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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